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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烦恼!今年假放不完怎么办?
回望今年,除了工作您是否还有“年休假”没休完的烦恼呢?
“关于年休假的那些事”
哪些人可以休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年数
年休假天数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新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如何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是否可以补休前几年的年休假?
根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2)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
是否包括旧单位的工作时间?
《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
折算方法是否一致?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即事业单位雇员的年休假折算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折算方法是一致的。
职工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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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