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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事”算诈骗吗?
Original
罗翔
罗翔说刑法
2024-09-05
近日,有人因为“做法事”而被控诈骗,一时引起讨论。
检方指控称,陈一、陈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6800元。
庭审中,
“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与“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成为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
而新闻采访也曝出,被控的陈一、陈二祖上几代都从事“做法事”的行当,陈一更是已逾40多年。
我和自己带的刑法学研究生讨论了这个案件。最初大家都义愤填膺,认为这怎么可能会是犯罪,如果这是犯罪,那么很多寺庙里的香火钱不都构成诈骗吗?
我于是又举了几个案例:
1
千年狐妖案。
李四夫妻关系不睦,于是找张三真人算命,张真人掐指一算,大呼不好,你老公被狐狸精勾引了。需要造一座宝塔,镇压狐妖,大概需要250万。李四最不缺的就是钱,直接给了张真人一张250万的支票。
宝塔造好之后,张真人对李四说:“现在你们的夫妻感情一定会牢固得不得了。”这个时候,宝塔忽然剧烈摇动,张真人大呼不好,这个狐妖敢情是千年白狐,还要追加250万,造一座比雷峰塔都坚固的镇妖塔,李四又给了250万的支票。
但是两个250万还是无法避免老公被狐狸精勾引的事实,两个月后李四的老公出轨了新的女秘书,李四气坏了,把张真人告了。
请问张真人构成诈骗罪吗?
2 狗血消灾案。
张三已经连续失恋三次、失业四次,心烦意乱,正好在天桥上遇到算命先生李四。李四见张三瞅了他几眼,于是对张三说:“先生你好,有句话不知道该不该说。”
张三说:“怎么了?”
李四说:“先生印堂发黑,十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
张三吓坏了,说:“这怎么办,怎么破?”
李四说:“此乃天机,不方便透露啊?”
张三说:“那我给你250行吗?”
李四说:“你这是在侮辱仙人。”
张三最后只能通过小额贷款平台,贷出1万块,从李四处获得了天机。天机就是买一只野狗,杀了后把狗血在身上一泼,血光之灾就解了,但可能还会有桃花劫,如果要解桃花劫,还要再花一万。张三说桃花劫就不用解了,自己随机应变即可。
3
投胎改命案。
张三没有考上公务员,所以跳楼自杀。父母非常难过,找到张大仙帮其超度。
张大仙知道张三生平最大的愿望就是考上公务员,所以对张三的父母说:“如果花1万块钱,可以做一个特殊的超度仪式,感动太白星君,他是天上管公务员考试的,弼马温也是他任命的。所以来世张三一定能考上公务员。”
张三父母觉得有道理,给了张大仙1万块。
讨论了这三个案件之后,同学们混乱了,觉得刚才还知道什么叫做诈骗罪,现在已经完全不知道什么叫做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非常简单,何谓诈骗?
诈骗就是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3000元以上就可能属于数额较大。
然而,在我们肉眼所见的世界,欺骗行为随处可见,有人开美颜骗打赏,有人装纯情钓金龟婿,有人立虚假人设赚得盆满钵满。也许,人类社会和动物世界,一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充满着随处随时可见的尔虞我诈。
但是,这些欺骗都构成犯罪吗?显然不是,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只有那些最为严重的欺骗取财行为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叫做“最为严重的欺骗行为”呢?在理论界有很多种理论,但是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诈骗罪一定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
张三说自己是秦始皇转世,让李女给他打钱,许诺李女将来可以飞黄腾达。李女信以为真,不仅给张三钱,还献身侍奉张嬴政。显然,李女因为张三的欺骗陷入了认识错误,张三构成诈骗罪。
有人会说,这怎么也会有人信啊?!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诈骗一般人构成诈骗,那么诈骗傻子是不是更应该是诈骗罪呢?
然而,
对于此类案件而言,其背后最根本性的哲学争议在于:民众有没有犯傻的权利呢?
有人认为,为了保护民众,应该不允许他犯傻,最大范围地打击欺骗,杜绝引发他犯傻的诱因。这个叫做家长主义,也就是以为你好之名,通过惩罚你的交易对象来限制你的自由。
与家长主义针锋相对的立场是自由主义,认为法律不能干涉民众犯傻的自由,因为吃一堑长一智,只有允许民众有试错的机会才能促进民众的心智成长,否则民众都会成为巨婴。更何况,国家凭什么认为那就叫做犯傻呢?比如烧纸钱。
这最典型的就是20世纪初美国的禁酒令,为了防止民众酗酒,干脆认为卖酒一律构成犯罪。
今天,很少有人认为法律应该禁酒,但是大多数人可能还是会认为禁毒还是有必要。
自由主义和家长主义之间始终有一个模糊的平衡点。张三谈了十次恋爱,被渣男骗了十次,张三非常生气,觉得法律中完全应该规定一个“渣人罪”,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应该判刑。但是,如果恋爱没有遇到渣渣的危险,因为法律规定恋爱必须结婚,两次以上恋爱没结婚者一律构成非法恋爱罪,五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你真的想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吗?
我个人的粗浅认识是,对于“做法事”是否构成诈骗,可能还是要区分
创造他人的认识错误
与
利用他人认识错误
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千年狐妖案、狗血消灾案中,行为人创造了他人的认识错误,把他人彻底物化了。对这些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如果被害人本来就是有某种想法,行为人只是利用并强化了这种想法,这种对他人认识错误的利用导致财产损失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比如张三有一匹250万的名贵宝马,现在马生病了,张三找到兽医李四,让李四对马实施安乐死,李四心里笑开了花,因为李四很讨厌张三的张扬,而且知道市面上其实有一种药,马吃了就会好,但是我为什么要告诉你呢?所以对马实施了安乐死。李四当然违反了职业道德,但是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张三的确授权李四对马实施安乐死,虽然李四利用了张三的认识错误。
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彻底理性的人,我们的交易行为签署合同或多或少都有各种各样的非理性冲动。如果仅仅因为人们不够理性,所做出的同意不太完美,就导致一切交易行为被撤销,那么这种杜绝一切交易危险的社会迟早会崩溃。
然而,人身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
,如果利用他人认识错误实施了人身损害,比如张三在酒店走错了房间,误入李女房间,李女没有开灯,以为自己的男朋友来了,张三将错就错,两人发生了关系。这种利用他人认识错误的行为,还是应该以性侵犯罪论处。
通俗说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法益侵犯性质不同,如果认为其属于犯傻,那前者也许是犯大傻,后者则可能是犯小傻。如果利用他人犯傻来攫取利益,与犯小傻相比,对于犯大傻的禁止,理由应该更加充分。必须承认法律问题确实非常复杂,我时常觉得有心无力。
为了尊重个人的自由,不要动辄把民众当作长不大的孩子。如果做法事只是当地的普遍性民俗,民众心理存在某种超越经验的确信,不要动辄以封建迷信之名认为民众在犯傻,更不应把没有创造他人认识错误的人视为诈骗罪。对于国家权力而言,谦卑依然是必要的,我们必须对未知的领域保持足够的敬畏。
人类的有限性在于,我们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也是为什么司法的专业判断离不开民众朴素道德情感的填补。
专业人士必须承认自己的专业知识本来就存在大量盲区,对于人类千百年历史形成的普遍性知识,专业人士更是知之甚少。在某种意义上,知道就意味着不知道,知道的越多,也就越多的不知道。不要动辄开启全能全知的视野,让自己成为充满专业偏见的愚人。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对于一种社会生活普遍许可的行为,无论如何它都不应该是犯罪。有一段话我引用过多次:“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总之,
对于道德生活所容忍的行为,发动惩罚权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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