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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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认定的困境与破局

目次一、模糊的“道路”概念二、特别法与普通法复杂的逻辑关系三、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四、作为破局的陪审员制度几乎每一个过失犯罪,在认定时都会出现纠结。很多时候,我必须承认自己的理性是有限的,专业知识更是存在大量空白。模糊的“道路”概念想起多年以前遇到的几起过失犯罪。第一起是20多年前我刚刚兼职律师业务,接洽的案件。那天,主任告诉我有一个案件,希望我来接待一下。我瞬间来了精神,穿上很久没穿的西装,打上空调出租,到了律所。看到当事人之后,我的心拔凉拔凉的。因为他的衣着太过朴素,当他用满是老茧的手和我握手时,我知道今天又白来了。这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我问他,什么车撞的,奔驰还是宝马?当事人告诉我,是拖拉机。我的心沉入到了谷底。只能既来之则安之。我听他讲述了案情。他家住在城乡结合部,多家人住在私自搭建的大杂院里。院里停着一辆拖拉机,结果他两三岁多的孩子在院子里玩耍,被司机倒车不慎撞倒,司机逃跑。小孩高位截瘫,成了终身残疾。这位父亲希望把司机绳之以法,并对我说,无论花多少钱,自己都要讨回公道。那时我还年轻,还很感性,所以决定对他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当我说不要钱那一刻,这位父亲眼睛湿润了,说不行不行,钱肯定是要付的。我说这样吧,我给你写一个立案申请书,你交给公安机关。反正我也没事,写东西也很快。我知道这种案件不太好处理,理由在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在逃逸的情况下,除非可以证明司机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居住的院子是否属于道路。如果不是道路,那就不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可以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我给他写了一个控告书,认为司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了几个月,这位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案子立上了,司机被通缉了,虽然还没有归案,但是他非常感谢我。多年后,又遇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位学生的父母搭乘出租车,结果出租车和大货车相撞,出租车的司机和乘客都死亡。鉴定结论是大货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的责任是一半一半,也就是同等责任。按照司法解释,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需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才构成犯罪,但如果导致三人死亡,即便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看起来,这个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一个程咬金,那就是路政部门。原来这条道路是还未正式开通使用的道路,所以交警的鉴定结论是三方都承担同等责任,这样大货车司机的责任就是三分之一,而非二分之一的同等责任。最后,司机没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位学生咨询我。我的初步看法是,这确实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既然是没有开通使用的道路,那就不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处理,应该直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而那个犯罪是不需要考虑责任分配问题的。然而,如果这么处理,从逻辑上来看,公路建设等单位工作人员也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能。当然,不知道这个案件最后怎么处理,学生最后也没有再和我联系。特别法与普通法复杂的逻辑关系由于交通运输存在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法律不可能禁绝一切危险,否则科技也没法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交通肇事罪要遵循危险的分配理论,平衡司机和行人的利益冲突。就像刚才说的,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如果负的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有人会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类型,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这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既然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重合,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这种特别法,那不就可以普通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兜底适用吗?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交通事故犯罪中的危险分配问题,也没有注意到交通领域事故犯罪的特殊现象。这就是为什么《刑法》第233、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换言之,也就是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犯罪,那就排除了普通法的适用。但是,如果不是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自然还是可能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只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有模糊之处,对于已经可以通车但还没有交工验收的公路,这属于道路吗?其实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公安部有一个对某省请示的答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认为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这个文件并非司法性文件。公安部的这个答复对于刑事审判并无必然的效力。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更为复杂的是,过失犯罪的认定又是一个千古难题,至今仍然没有毫无瑕疵的理论。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张三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发现散落在路面上的雨水井盖。但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被告人的车速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轧上井盖后失控,致其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张三违反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因此导致了事故发生。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超速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求做一个侦查实验,我们在同路段用同样的速度开车,测算一下车辆的运动轨迹,比如安排无人驾驶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计算机上建模处理,碾压井盖,难道就一定不会发生撞人的事故吗?法官会接受这种辩解吗?会同意进行这种侦查实验吗?估计不会。德国有一个经典的案例,是法学院必讲的讨论案件:卡车司机甲想要超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1—1.5米的路边距,但司机没有遵守这个规定,最近时与骑车人乙仅仅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喝多了的骑车人乙,因为醉得有点迷糊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吗?关于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判断路径:一种是危险升高理论,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社会禁止的危险,不包括社会容忍的危险,后者并非法律上的危害行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世界,危险和机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危险就没有机遇。人工智能比如自动驾驶技术肯定有危险,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危险,只能禁止社会所不容忍的危险。但在卡车司机这个案件中,既然司机违反了保持车距的法规范,那么就创造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那也就构成犯罪。这种立场的打击范围很大,如前述大货车司机致出租车三人死亡案,公路建设等单位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车辆在未正式开通使用的道路行驶,似乎也制造法律所禁止的危险,那就和死亡结果也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立场则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法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后采取的就是这种立场,如果司机保持了合理距离,也可能无法避免发生事故,所以没有因果关系。然而,因果关系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而非必然性。我们很难回溯到过去,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如果司机保持了合理距离,就100%不会发生事故,不一定吧。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第三种立场是一种折中性的理论,也被称为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就是按照概率法则进行判断,如果履行义务,比如张三超速案中,如果他当时不超速,较大的概率不会发生死亡结果。这其实是对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9月7日 上午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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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事”算诈骗吗?

近日,有人因为“做法事”而被控诈骗,一时引起讨论。检方指控称,陈一、陈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6800元。庭审中,“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与“不做法事会使逝者魂不附体、影响子孙”等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成为控辩双方论证的焦点。而新闻采访也曝出,被控的陈一、陈二祖上几代都从事“做法事”的行当,陈一更是已逾40多年。我和自己带的刑法学研究生讨论了这个案件。最初大家都义愤填膺,认为这怎么可能会是犯罪,如果这是犯罪,那么很多寺庙里的香火钱不都构成诈骗吗?我于是又举了几个案例:
9月5日 下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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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病孩子的妈妈陪睡才放捐款,是交易还是性侵?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某慈善机构项目志愿者雷某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一事,引发持续关注。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官方人士处获悉,早在今年2月,雷某就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相关部门带走。目前,相关部门已注意到“哄骗患儿母亲陪睡”网帖:网帖内容是否属实?雷某涉钱色交易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核查中。
8月12日 下午 6:39
社会

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

据《新京报》报道,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油继续运输。对此,央视网评论说:“容量动辄大几十吨的罐车,残留个几十斤化工液体很正常。但混装食用液体后,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形同投毒。”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国家对食品安全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44条这个罪名,不仅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有人会说,运输食物油和生产、销售扯不上关系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可见,如果食品运输环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那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运输是生产、销售的重要一环。一辆等待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罐车,罐体外侧喷涂的介质信息被一张白纸遮盖住,司机重新张贴了一张写有“食用油”字样的纸条。来源:新京报这也是为什么央视网评论说此事类似投毒,其性质甚至比生产销售地沟油还要恶劣。相信大家还记得多年前的地沟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报》发布独家暗访,调查记者邓世祥以令人动容的新闻勇气和敬业精神,先后数次探访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调查报道。2011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围剿地沟油》,在新闻从业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沟油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罐车运完有害物质未加清洗又运输食品的现象早就有过媒体报道,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装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车,其实很难彻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5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的一处停车场里停了多辆罐车。来源:新京报有人也许会以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系推荐标准来为相关人士辩护,然而食品容器和非食品容器应该分开,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再装食品,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张三把李四的名贵杯子砸烂,这是故意毁坏财物。但王五是讲究人,在李四的杯子里撒尿,即便洗干净,这也是故意毁坏财物。值得深思的是,为何这类恶性的食品卫生案件总是屡见不鲜?也许,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的不尊重。《道德经》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只是冷漠地看待芸芸众生,它并没有道德观念,天地何曾不仁?不仁不义的只有人类,人心从来都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在人类历史中,只要忽视了对人的尊重,类似的现象总是此起彼伏。王小波的《似水流年》,讲述过一个锅煮粪的故事:“此事还不算稀奇,下干校时听说过另一件事。在同一个时期,当地的干部认为,挖坑发酵太慢了。为了让大粪快速成熟,他们让家家户户在开饭前,先用自家的锅煮一锅屎。一边煮,一边用勺子搅匀,和煮肉的做法是一样的。还要把柴灰撒进锅里,好像加入佐料一样。煮到后来,厨房里完全是这种味儿。有些人被熏糊涂了,以为这种东西可以吃,就把它盛进碗里吃了下去。”有人在考证这个故事属于虚构还是非虚构。但在历史上,用装过粪便的车船装食品导致疾病传播,并不罕见。在某种意义上,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罐车去装食用油比用拉过粪便的车去装食用油性质更恶劣。用装过粪的杯子喝水,会让人感到恶心;用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装食物,则更会让人感到恐惧。民以食为天,但很多人认为,利比天大,权在利上。错误的观念,导致错误的乱象。“食”字与人的良心有关,只是很多人真诚地信奉“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将人类社会等同于动物世界,不再相信人应该有良知。老祖宗早就告诉我们,如果人没有一点良心,那就只剩下了禽兽般的狠心。总之,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而且都在意料之中。希望相关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重,更重要是捍卫人的尊严。本文首发于凤凰网风声“法治理想国”专栏,主编萧轶。
7月1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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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随想

今天是愚人节,我不想祝大家节日快乐,只想把这个日子作为对自己的提醒,永远不要低估自我的愚蠢。关于愚人节的起源,网上有很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源于历法的改变,1564年,法国国王查理九世决定采用新历法格里高利历,也就是我们现在用的阳历。以前的历法是4月1日作为新年的开始,但新的历法以元旦为新年的开始。改变从来都是困难的,用鲁迅的话来说:“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这句话还真是鲁迅说的,为了核验,我特意翻出了我1997年买的,到处是土的《鲁迅全集》。所以,当时法国的守旧派反对改革,他们会在4月1日庆祝新年。变法派就在4月1日给他们送假礼品,邀请他们参加假招待会.并把上当的守旧派称为“四月傻瓜”。从此人们在4月1日便互相愚弄,成为法国流行的风俗。但是英国历史学家却提出了另一起源,认为
4月1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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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处除三害》乱评

在很多朋友的强烈推荐下,我看了电影《周处除三害》,看完之后心情久久不能自已,影片有很多地方值得思考。比如长期帮黑道大哥疗伤治病的张贵卿医生构成窝藏、包庇罪吗?张医生知道病患有枪伤,可能是黑道大哥,抑或通缉逃犯,但仍然帮助他们疗伤。这构成犯罪吗?如果你是张医生,你会帮他们治病吗?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并不罕见,某地有一个发廊组织卖淫,发廊老板限制性工作者的活动自由,如果性工作者生病,老板会叫游医给她们看病。老板当然构成组织卖淫罪,问题是游医构成对犯罪的帮助吗,是否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呢?不知道大家朴素的情感会做何种判断呢?我其实也比较困惑,只能勉强说一说自己的看法,供大家批评。
3月15日 下午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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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江平老师

2023年12月19日,江平老师题写的“法治天下”石碑伫立在白雪皑皑中。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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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家介绍我目前所有的作品

各位同学、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关注我的个人公众号,这里是我文字创作的“自留地”,希望能用一个个微小的文字为法治助力。最近一年多,在公号的私信和留言里,我经常会收到关于如何购买拙作的咨询。因为现在购书平台多样,所以我很少回复。直到有一次,我在某平台买了本《法治的细节》,收到居然发现是盗版书。跟张三编辑反馈后,才得知盗版书在网购平台的猖獗,很多人一不留神就买到了盗版书籍,包括我自己。为免大家跟我一样买到糟心的盗版书,我委托张三编辑协助,对已出版的图书做了一份简单的介绍,并请这些图书的出版方,提供了官方自营渠道的购买小程序链接。当然,各大平台的出版社官方店铺,授权经销店铺以及地面店都可保证是正版图书,如果有同学、朋友觉得实在难以辨别,也可以直接点击下文内的书封,进入相关出品方的官方小程序购买。▌最新出版这是一本讲法律思维的书,我在这本书中分享了自己对14类法律问题的思考过程。法治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法治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要限制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它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法治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或者说最不坏的选择。法律中充满着悖论,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但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何在悖论中掌握法律的思维,在矛盾中找到现实案件的出路,是我想跟大家一起通过这本书思考的问题。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普法通识这是一本写给非专业人士的法律书籍,从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这本书里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当然也可以看到一些我经常提及的案例,也被编辑称为是“普法故事会”。事实上,我写这本书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也是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传播刑法知识,让大家知道:刑法离我们并不遥远,人的自由是有边界的,甚至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第二个目的,是真正希望能够传授、传承传播一些法治的理念,展现出刑法的思维。刑法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承载着法治的使命。很多人一看到刑法,就觉得它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存在的,这没有错。但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所以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三个更为隐含的目的,是希望这本书能够促进大家反思我们的思维,反思我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让我们思考人类理性的有限。在思考任何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对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是不是也要时常保持这样一种反思?这也就是我经常说的,人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立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法律随笔《法治的细节》是我最新的一本法律随笔集。从2018年起,我开始在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专栏撰写文章,这本书的主体,便是这个专栏里的精选随笔。和之前的随笔作品一样,《法治的细节》收录了我这两年对许多热点案件的解读,从案件的分析与思辨中希望能够传递出法治的理念。除此之外,这两年命运之手将我托举到了不配有的高度,成为一名“刑法网红”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所以书中也收录了我的一些经历,阅读经典的心得,以及想跟年轻人分享的感悟。通过这本书,我连接起了许许多多的读者朋友,收到很多正向的反馈,这给了我莫大的鼓励,让我觉得自己写的文字还有些价值,让我相信自己做的事是有意义的。但我始终只是一个法学殿堂的门童,邀请各位的光临,来与人类伟大的先贤对话,感受人类群星的璀璨,思考法治的真正要义。《圆圈正义》是我出版的第一本法律随笔集,这本书里一共收录了49篇随笔文章,分为“圆圈正义”“何谓榜样”“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身负权力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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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与名誉权

上次写了一篇关于网暴的文章,很多朋友对名誉权的概念比较陌生,认为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为什么不能对他人评头论足呢?尤其是对公众人物,找瓜吃瓜不是再正常不过吗?看来,对于名誉权这个概念,还是有必要说叨说叨。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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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思考职业的本质和意义

如果算上学生年代兼职教师的经历,做老师已经二十多年了。但是现在的感觉是,越来越不知道如何做老师,或者说不知道如何做一个好的老师。据说学生有开学的焦虑,其实老师也有。开学前的一天,我才赫然发现第二天有一天的课程,我的日程表上记着是九月的第一周有课,但是我记错了,因为正式开学是八月的最后一周。开学前的那个晚上我失眠了,两点就醒来了,五点就出门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宣传图迎着朝阳来到学校,瞬间有种平静的感觉。这个学期有本科生的课,有研究生的课。面对求知若渴的学生,最大的担心是误人子弟。如果你所讲授的东西已经无法打动你,你又如何指望去影响那些年轻的学生。如何做好老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其实不过职业技巧层面的How(怎么做)?更重要的是形而上的本质与意义。“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什么是好老师,好老师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做好老师?离开了对这What(是什么)和Why(为什么)这两个W的思考,我们其实很难知道如何去做老师,我们也无法获得职业的尊严。教师当然要有“道器两用”的心性,这也是为什么繁体字“导师”的“导”是上道下寸。没有对“道”一寸一寸的追求,我们无法引导自己,更不知道如何引导他人。我们只是貌似在做老师,而不是真的在做老师。虽然,对很多人而言,“装”是职业最大的技巧。我时常思考职业的本质与意义,因为我不希望堕入职业的虚无与表演。每当我迷惑于职业的意义,我知道自己只能做好当下的工作,在每一个进行中的当下重拾意义,因为意义(Meaning)是一个现在进行时。我很感恩,还有一批学生和我一起读书,虽然不知道他们是不是被强迫的。开学第二周,我们读了桑德尔的《精英的傲慢》,他提醒我们不要为名校的光环陷入自欺与自怨,成功并不一定凭借自我的努力,我们的命运深刻地依赖于我们无法选择的运气。如果身处名校的学生只认为天道酬勤,没有感恩与谦卑,也就很难关心公共利益,精致利己就会成为自然的人生选择,社会必然出现巨大的撕裂。只有对命运偶然性的强烈感觉才可以激发出某种谦卑,谦卑是弱肉强食式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解毒剂。加缪说“诚实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就是一种英雄主义”,每一个专业都有自己的本分,这种本分一定包含着真实。我很喜欢读历史,虽然有人说历史充满着谎言,不过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是任何严肃的历史学者都不希望历史只是一种戏说,都认为历史的本质必须包含真实。大家应该知道春秋时期齐国的宰相晏婴,同时代还有一个叫做崔杼的人。他因为老婆和齐庄公有染,所以就把齐庄公给杀了。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春秋左传注·襄公二十五年》杨伯峻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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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科学是通往乌托邦之路丨《哲学的故事》共读(三)

“行路难,多歧路”,人生之路并不好走。面对人生的道路,我们时常不知如何选择。也许人类先贤的智慧能给我们一些启迪。那天,无意中翻看《哲学的故事》这本读过多次的书,仅仅开篇又再一次深深地震撼了我。如果我们无法知晓每天所做所行的意义,我们也无法过好每个当下,行路难就会成为人生常态。有人说,活在当下,就是活在当下欲望的满足。然而,人不能只受欲望的驱使,无止尽地去实现个人意志,否则迟早会和魔鬼结盟。近日,有朋友想安慰一下彼此不安的良心,给我发来南北朝诗人鲍照的《拟行路难》其四:泻水置平地,各自东西南北流。人生亦有命,安能行叹复坐愁?酌酒以自宽,举杯断绝歌路难。心非木石岂无感,吞声踯躅不敢言。心中郁结之时,也许书籍是一种最好的慰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路难》,如何在行路难中获得普遍性的经验,也许就是一种哲学的故事。值得感恩的是,有一群年轻的学生陪我一起阅读《哲学的故事》。以下是同学们的读书心得。《哲学的故事》第二章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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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被泛化适用,如何改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本文记录了《中国新闻周刊》徐天记者就此问题对我的采访,观点供各位参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的一份最新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报告称,调研发现,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针对上述问题,该调研报告建议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探讨在学界已延续数年。有关该罪名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如何看待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调研报告中所说的“泛化适用”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翔进行了专访。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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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近日,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严格说来,它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其积极作用。但因此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直受到学界诟病。寻衅滋事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为了克服流氓罪的过度模糊,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的相关内容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存在严重的冲突,矛盾很难得到调和,确有修正之必要。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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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将科学带给人类丨《哲学的故事》共读(二)

“行路难,多歧路”,人生之路并不好走。面对人生的道路,我们时常不知如何选择。也许人类先贤的智慧能给我们一些启迪。那天,无意中翻看《哲学的故事》这本读过多次的书,仅仅开篇又再一次深深地震撼了我。如果我们无法知晓每天所做所行的意义,我们也无法过好每个当下,行路难就会成为人生常态。有人说,活在当下,就是活在当下欲望的满足。然而,人不能只受欲望的驱使,无止尽地去实现个人意志,否则迟早会和魔鬼结盟。近日,有朋友想安慰一下彼此不安的良心,给我发来南北朝诗人鲍照的《拟行路难》其四:泻水置平地,各自东西南北流。人生亦有命,安能行叹复坐愁?酌酒以自宽,举杯断绝歌路难。心非木石岂无感,吞声踯躅不敢言。《拟行路难(其四)》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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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遂和预备,该被处罚吗?

小伙翟某是名大四学生,去年11月中旬,在一聊天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聊得比较投缘,随后互相添加了微信,得知对方是名性工作者。翟某出于好奇,以400元的价格约见女子,见面后发现女子看上去年纪较大,于是没了兴致,给了女子100元,什么也没做,打发女子离开。两个月后,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知其涉嫌嫖娼,并最终对其予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翟某不服,认为自己已主动拒绝和性工作者发生关系,没有实施嫖娼行为,不应予以处罚。但在申请复议后,该处罚决定仍旧被复议机关维持。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是,与翟某相约的性工作者王某此前因卖淫被抓,其供述曾与翟某在微信上谈妥性交易的价钱为400元。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也经常引发争议。双方谈好价格,但最终放弃实施性行为,这还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吗?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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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

最近有朋友问我,私开培训机构,教人乐器,构成非法经营罪吗?我说不会吧,他说他上网问了,很多网上的朋友都说构成。理由是,私自办学是非法的,而且收费了所以叫做经营,非法加上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了。我瞬间懵圈了,感觉这些网上的朋友们刑法可能是数学老师教的。非法经营罪是一个非常重的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它的前身是与流氓罪并驾齐驱口袋罪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分则的罪名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因此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都被分解为若干不那么模糊的罪名。非法经营罪是经济领域中的“口袋罪”,包括四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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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理想国丨《哲学的故事》共读(一)

“行路难,多歧路”,人生之路并不好走。面对人生的道路,我们时常不知如何选择。也许人类先贤的智慧能给我们一些启迪。那天,无意中翻看《哲学的故事》这本读过多次的书,仅仅开篇又再一次深深地震撼了我。如果我们无法知晓每天所做所行的意义,我们也无法过好每个当下,行路难就会成为人生常态。有人说,活在当下,就是活在当下欲望的满足。然而,人不能只受欲望的驱使,无止尽地去实现个人意志,否则迟早会和魔鬼结盟。近日,有朋友想安慰一下彼此不安的良心,给我发来南北朝诗人鲍照的《拟行路难》其四:泻水置平地,各自东西南北流。人生亦有命,安能行叹复坐愁?酌酒以自宽,举杯断绝歌路难。心非木石岂无感,吞声踯躅不敢言。《拟行路难(其四)》鲍照心中郁结之时,也许书籍是一种最好的慰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路难》,如何在行路难中获得普遍性的经验,也许就是一种哲学的故事。值得感恩的是,有一群年轻的学生陪我一起阅读《哲学的故事》。以下是同学们的读书心得。《哲学的故事》第一章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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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浮桥,有罪吗?

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关注。据报道,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黄某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浮桥拆了后,黄某以为没事了。但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判决书认为:黄某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某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为52950元。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无所不包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限缩本罪的适用。首先,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也就是所谓的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有学者形象的指出,本罪是打击流氓的。如果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即便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随意贴上寻衅滋事罪的标签。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反而降低法益侵害的危险,那它就不是危害行为,而是有益行为。比如张三发现巨石从天而降,马上要砸中李四的头颅,于是奋力一推,巨石没有砸到李四的头。这里,即便李四被推倒地,腿骨骨折,张三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为他这一推降低了李四法益受损的程度,他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太上感应篇汇编(白话解)》说,修桥铺路,乃是积德累功,济人之急,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据《农民日报》报道,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得到解决。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媒体报道之时,当地还没有作出修建桥梁的规划,村民出行极为不便,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行人闯红灯、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绝不能认为只要违法,就是犯罪,从而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行为。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易经》有言:“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起申诉,但被原审法院驳回。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武侯祠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上联是“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下联是“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刑起源于兵,知兵非好战,攻心为上,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作为兵法的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犯罪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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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寄语共勉:在时间的列车中泰然若素

当B站的小伙伴让我做一期关于毕业寄语的视频,我第一反应是拒绝。智者语迟,愚者话多。言语越多的人,就越显出他的愚昧。尤其像我这种以教师为职业的人,话说得实在太多了。很多话令自己发虚,因为自己也做不到。说的越多,越觉得自己愚蠢。这个世界上有太多自诩的人生导师,但大多像瞎子领路一样,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过这一生,却总无比自信地以指导他人为己任。前段时间,有个多年前的学生来找我。在外人看来,她名校毕业、海外镀金、工作体面、收入不菲。但她却问了我一个问题:我们读了那么多书,为什么还不知道如何过这一生。她想从我这寻求答案,其实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几乎每隔几天,我也会问自己这个问题。人之患在好为人师。我只想把自己的思考和各位分享。这个世界有太多人想着去影响别人,但其实最应该影响的就是自己。如果你的所思所想连自己都不愿意相信并践行,那么言行也就成了一种纯粹的表演,人在欺骗他人的同时也在欺骗自己。但是还是觉得压力山大,还是不知道该和毕业的同学说些什么?我想到了人工智能,也许聪明的它能够帮我偷个懒,完成这个太过艰难的任务。于是我输入了几个关键词,这几个关键词是我一直以来对自己的期许。我把关键词输入人工智能,请他以我的口吻写一篇两千字的文案。不到一分钟,它完成了。我看完以后,感到似乎在看学生毕业论文的英文摘要,惨不忍睹。我放弃了,决定还是使用人脑来完成这个工作吧。我想到的主题是“在时间的列车中泰然若素”,对抗内心时常涌动的焦虑、恐惧与不安。无论你是否愿意,我们都登上了一辆专属于自己的时间列车,如果你足够的长寿,大概在36500天,或者说876000小时,或者说52560000分钟后列车将进入此生的终点站。人类所有伟大的工程都在时间的进程中成为废墟,热力学第二定律不仅适用于人类历史,也适用于我们个人的生命。在看完我这篇文章之后,你人生的列车又往终点走了几分钟。人的有限性在于对于我们安身立命的基本词汇,我们并不知道它的准确含义。这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非充分性,我们言说着相同的词语,却也许传导的是完全不同的意思,我们的善意经常被人误解为敌意,我们的敌意却被人误认为善意,也许误解是人际关系唯一的常态,完全的理解不是变态就是奇迹。时间这个词语就是如此,你不问我,我本来知道它是什么;你问我,我倒觉得茫然了。虽然我们无法真正理解时间这个概念,但我们有限的肉身却不得不乘坐于时间之车。有人认为时间是循环的,周而复始,开始即为终点,终点也不过是开始。在这样一种时间概念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时刻,也没有什么值得纪念,人生的高光一刻和黯淡无光在本质上毫无意义,一切都可以重复。在时间游戏中,物种可以无限续命。生而为人,本身就意味着囚禁于时间的轮回。在这样一种观念中,对于未来的焦虑也就毫无意义。人生的伤心与失望,开心与喜悦在本质上都是虚无。既然没有意义,又何必为明天忧虑。在时间的轮回中,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系之舟,平生功业也不过如苍蝇般飞回到原点。还有人认为时间是线性的,时间有始有终,每一个人生的每个节点都意义非凡。我们之所以庆祝生日、节日,毕业日,也许正是受到这种时间观念的影响。但是线性的时间观点往往让人焦虑,因为我们很想知道下一个时间节点的事情。也许人生最大的痛苦就在于想解开明天的未解之谜。但是人类的有限性让人无法拥有预测未来的能力,那些自以为能够通神的人毫无例外都招致命运的嘲讽与愚弄。很多人都幻想进入时间列车的中控室,随心所欲控制自己或他人的时间列车,但最终发现这不过是痴人说梦,坐实自己愚人的本色。当拿破仑囚禁于海中的小岛,他才不得不接受自己不过是命运的奴隶。人只有真正接受自己的有限性,才能避免陷入求解明天之谜的沮丧之中。把明天交给命运,从容过好当下的每个时刻是在线性的时间观念中获得自洽的唯一途径。昨天已经成为过去,明天还没有到来,今天则是一个礼物(present)。当我陷入恐惧与焦虑,这句话对我有极大的安慰。明天不过是一个又一个接踵而至的今天,命运早已安排好明天的站台,等待着时间列车的经过。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只要你还有幸拥有明天,你就必须要经过明天这个站台。学会平静接受自己的命运,这样无论高峰低谷对你而言都是平地。我命由天不由我,终其一生,我们真正的功课就是与命运和解,在每一次命运安排的特殊时刻做正确的事情,而这本身就是命运赐予的幸运之福。稳行高处是艰难的,人性本身的幽暗时常会让人从高处滑倒,这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人生最辉煌的时刻也就意味着人已经开始走上了无可避免的下坡之路,至于是平稳过渡到低处还是仓促落地,这只能取决于命运的安排。我不羡慕任何人世俗的成功,我羡慕的人生赢家是那些拥有笃定的原则,并能勇敢地在人生重要的关头坚持自己的原则。这样的“成功”人士虽然有自己的坚持,但更离不开命运的恩赐。学会与自己和解,因为我们是有限的,我们无需伪装强大,否则恐惧始终与影随行。据说在动物大会中,兔子想要发言,狮子打断它说,你的尖牙利齿在哪?你有资格说话吗?很多人认为只有双方势均力敌,才有讲道理的可能。然而,如果道理只能由强力背书,那么强权也就成为真理,真理将随着言说者力量而变化,也就必将走向虚无。在兔子面前自诩强大的狮子,面对大象、犀牛,内心依然也会恐惧不安。亚里斯多德的侄子卡利斯蒂尼不愿意奉亚历山大大帝为神明,被判处死刑。亚里斯多德向曾经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提出抗议,希望他不要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但亚历山大大帝倨傲地说,即便处死哲学家依然是在他的权限之内。从表面上看,哲学家失败了。但是在时间的长河中,真正影响人类的是亚历山大,还是亚里斯多德呢?作为法律人,我始终相信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这种公平和正义绝非强权的代名词,而是要对弱者有起码的尊重与关怀,公义让人类区别于野兽。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不用担心人工智能取代人类。人生的幸福就在于接受自己的不充分理性。理性的毛驴在左右两捆完全等量的草堆中无法做出完全理性的选择,最后只能饿死。作为人类,我们无需成为理性的布里丹毛驴。人类所有的选择都是在不充分理性的前提下做出的,因此我们勇敢地做出选择,并承受选择的后果。所有的选择一定会后悔,但是既然后悔无药可解,那就不要乱吃药了。无论如何,你所搭乘的时间列车不会因为你所谓的理性与强大而改变它固有的轨道。接受自己有限,我们才能宽容他人的不足,从而与他人和解。每个人内心都有一头野兽。伊索寓言中,一只野猫变成了一个端庄娴淑的少女,但是当老鼠经过,美貌的少女无法抑制内心的欲望,重新变成了狰狞的野猫。在这样一个人人都是演员的年代,我们有谁不是野猫所变的少女呢?我们指责他人的错误,但面对诱惑,我们自己会不会原形毕露?茨威格《昨日的世界》扉页有一句话:“让我们泰然若素,与自己的时代狭路相逢。”其德语原文是“Begegnen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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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追诉时效:怎么判,怎么算?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桩性侵犯罪的旧案,最后被告人因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据相关报道,张三是女生李四父亲的好友,在李四幼年期间对其实施性侵害,性侵害导致李四严重精神抑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追诉无法继续的情况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行《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到21周岁前要提起民事诉讼。但当李四主动说出张三时,已经年满21周岁,超出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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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的权利,法律应该如何保护名誉权?

上次写了一篇关于网暴的文章,很多朋友对名誉权的概念比较陌生,认为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为什么不能对他人评头论足呢?尤其是对公众人物,找瓜吃瓜不是再正常不过吗?看来,对于名誉权这个概念,还是有必要说叨说叨。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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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本文首发于《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目次一、平等原则与慎用刑法二、刑法的独立性与具体危险犯的提倡三、人脸信息单一识别性的否定四、关联犯罪与罪数理论的澄清五、结语:对数据利维坦的警惕摘要: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关键词:人脸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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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基本套路(一)答题模板

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得太多,就是写得太少。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切忌长篇大论。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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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基本套路(三)观点展示的应对

非法占有的意思产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说明]甲在签订合同之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思。按照第一种观点,甲构成侵占罪;但是按照第二种观点,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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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基本套路(二)笼统式考查的对策及模板

要在脑海中牢牢树立“罪—刑”的观念,分析任何案例,都应该从这两个角度着手。罪,即犯罪论。它包括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中又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其作用在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中只可能出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罪就是预备、未遂、中止之类的问题。共同犯罪内容就比较庞杂,案例分析题一般倾向于共犯分类、实行过限、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等知识点。罪数理论是帮助考生确定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此时还要注意记住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刑,即犯罪的后果,如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累犯、自首、立功、假释、追诉时效等的认定。等。这往往是多数考生所忽视的。比如好不容易判断出属于犯罪中止,但居然忘了写对中止应当如何处罚,结果失分。这就很可惜,并非不知道知识点,而是根本没想过要把这个点写进答案。下面,我们利用这个体系性思维来分析一下2004年的真题。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分析思路如下: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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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悦读

大多数焦虑与沮丧都可以通过阅读来平息。有知道这些文字出处朋友吗?前三位回答出来的朋友,我把这几本书送给大家。周末愉快。​​​​​​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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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近日,关于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是不是合理的讨论,受到公众关注。持不合理论者认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继续这个规定,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种牵连制度可以实现较好的威慑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们从父母身上获得了恩惠,既然不能连坐,那为什么可以连惠,讨论问题不能太过双标。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法律只是一种专业化的知识,它在人类的知识总量中可能连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们没有资格去对拥有普遍性知识的民众评头论足、独断傲慢。我们只能说出自己基于专业的忧虑。惩罚犯罪的支柱,是公正还是功利?关于惩罚的理论,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前者强调公正,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应受到惩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报应主义思想最典型的表达,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过感性野蛮,但它其实限缩了刑罚权,张三杀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张三复仇,不能连带张三家人。如果李四认为要斩草除根,赶尽杀绝,把张三家人全部干掉,那显然违反了报应主义倡导的公正。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为了声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每个人必须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那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这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功利主义的巨匠,则首推英国哲学家边沁,他的名言是:“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在边沁看来,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给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罚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然而,我们毕竟没有生活在黄金时代,总有一些人会实施犯罪。边沁认为,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这叫以毒攻毒。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比如刑罚对社会造成了三个当量的痛苦,而它却遏制了多于三个痛苦当量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这种刑罚就纯粹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边沁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说这就像医生给患者做手术,让病人遭罪但却毫无成效,还不如不做手术。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行为之前,人们会权衡利弊,比较犯罪带来的快乐,与可能遭受的刑罚的痛苦。如果结论是刑罚之痛大于犯罪之乐,那么他们就不会去实施犯罪。功利主义有两种主张,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也就是所谓的杀鸡骇猴,对犯罪人施加惩罚是为了威吓社会公众,让他们不要以身试法,这其实是将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视为潜在的犯罪人。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们将来再次犯罪。公正与功利?谁应该是惩罚的主要支柱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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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近日,有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一个非常好用的罪名,严格说来,它对于弥补处罚漏洞,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有其积极作用。但因此罪外延过于宽泛,适用过于模糊,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一直受到学界诟病。寻衅滋事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为了克服流氓罪的过度模糊,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的相关内容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在原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模糊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存在严重的冲突,矛盾很难得到调和,确有修正之必要。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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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把“傻子”逼死的审判

开学前夕,看了一部催泪韩剧,为自己打气。影片讲了一个把“傻子”逼死的审判,正式的名字是《七号房的礼物》。智商只有六岁的智障男子李龙久和年幼的女儿艺胜相依为命。某天,龙久为了给女儿买礼物而卷入一起幼女奸杀案,死者是警察局局长的女儿。警察利用龙久对女儿的担心,骗他说认罪就能回家。不明就里的龙久认罪认罚,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龙久被投入七号牢房。牢房中聚集着各种罪犯。龙久孩子般的纯洁感动了这些“社会渣滓”,于是他们决定送给他一个礼物——狱友们策划了一场慰问表演,将前来表演的艺胜作为“礼物”送到七号牢房,与父亲相会。狱警科长发现此事后,把龙久关进了禁闭室,也把艺胜送回福利院。后来,科长为救火被困火海,龙久奋不顾身,将科长背了出来。科长看到满脸真诚的龙久,开始怀疑案件的真实性。尤其当艺胜前来探视父亲,请求科长把她也关进监狱,科长的心彻底柔软了。他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给七号牢房送了一份“礼物”——艺胜被送回龙久身边。科长经过仔细调查,弄清了案件的真相:受害的小女孩不慎踩滑,昏迷倒地,龙久为了救孩子,对孩子进行人工呼吸,被误认为是奸杀。但因受害人是警察局局长的女儿,警方要迅速破案,所以制造了这起冤案。在准备上诉时,狱友和科长告诉龙久如何应对。龙久只要说出真相,就可能和女儿团圆。但是在二审开庭时,龙久居然还是认罪认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来警察局局长在开庭前找到龙久,威胁他如果不认罪认罚,艺胜就会代替他死去。龙久最后被执行死刑,在见女儿最后一面时,龙久声嘶力竭地呼喊,说自己错了,希望有人能够救救他。但是,命运已被注定,他被傲慢的司法体系所牺牲。科长后来收留了艺胜。多年以后,艺胜成了一名律师,她找来七号房的叔叔们,为龙久伸冤作证。在影片的最后,艺胜为父亲洗冤成功,龙久被判为无罪。虽然他早已离开这个世界,只留下了一张泛黄的照片和5482这个冷冰冰的代号。该剧改编自真实案件——郑元燮被冤杀人案。郑元燮当时被控杀害了警察的女儿,屈打成招,坐了十五年牢,后被无罪释放,得到了26亿韩元的赔偿。郑元燮很多人都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是它至少比无法等到的正义要强。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司法制度必定存在瑕疵。每年都有很多同学兴冲冲地跑到我的办公室,和我畅谈将来的职业规划。他们梦想着惩恶扬善,或者辩冤白谤。我一般都会给他们浇一桶凉水,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更不要用职业的正义光环掩盖个体固有的幽暗。我通常会建议他们阅读三本文学作品:加缪的《局外人》、卡夫卡的《审判》、托尔斯泰的《复活》。这三本书从不同方面揭示了人类司法制度的有限性或说荒谬性。鲁迅说:“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理想主义者必须抛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否则理想很容易幻灭。人只有意识到荒诞才会向往圆满。没有圆满,荒诞也就毫无意义。把正义放在洞穴以外的理念世界,就可以容忍洞穴之内现象界的一切荒诞与不义,也能够让自己不至于成为荒诞的推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日拱一卒,功不唐捐。所有的怀疑与批评不是为了解构与摧毁,而是为了建构与确信。今天,有很多年轻朋友愤世嫉俗,怀疑一切、否定一切,他们的真诚毋庸置疑。但是可以肯定是,如果没有褒贬对错的标准与尺度,怀疑终将会走向虚无,怀疑会像贪吃蛇一样自己吞噬自己。当第欧根尼白天打着灯笼,在雅典城寻找一个真诚的人。他还是有标尺去怀疑与批判的,他对德行无比热爱,认为和德行比较起来,世俗财富毫无意义。所以,当亚历山大大帝拜访他,问他要什么赏赐,他平静地回答道:“只要你别挡住我的太阳光”。第欧根尼与亚历山大大帝但是后期的犬儒主义却抛弃了对错的标准:没有崇高,也就没有卑下,没有正义,也就没有邪恶。愤世嫉俗变成了玩世不恭,对世俗的全盘否定变成了对世俗的照单全收。既然没有对错的标准,也就谈不上恬不知耻。有些人深陷犬儒虚无的泥淖,为了一丁点利益,就能举报构陷,他们言说着公平与正义,但是已经完全不再相信。每当看到这种事情,都让我害怕自己也会这样。所以,我非常感谢那些年轻的学生,依然愿意和我交流职业梦想。他们对正义有一种单纯的相信,他们激动的心也让我激动。虽然,我早已戒掉了改变世界、影响他人的梦想。对我而言,成功和失败不过只是空洞的回声,重要的是改变自己,承认自己的虚伪与虚荣,一直行走在出洞穴的道路。纪伯伦说《我曾七次鄙视自己的灵魂》,而我需要的不仅仅是七次。《七号房的礼物》的关键词是“礼物”。“礼物”让那些曾经的“社会渣滓”看到了人性的温暖与希望,他们开始拒绝摆烂的人生。我们也需要“礼物”,这个礼物让我们可以从容地过好当下(present),不至成为荒谬的制造者。感谢那些依然相信公平和正义的学生,他们是我们这些老师们的“礼物”,让我们的心依然温暖,一起去照亮这个世界。祝同学们开学愉快。本文首发于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专栏,原题名《法治的细节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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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曾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有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的健康状况;有营销号照搬图片,编出“专升本”的故事卖课坑钱;有人“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生,把头发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样”的荒谬言论……在网暴事件后,郑灵华患上抑郁症,最终离开人世。在去年7月被网暴之后,郑同学一边记录下网暴者的言论证据,一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无数人为其加油鼓励之时,平台投诉却屡屡失败,网暴者也无处可寻,艰难的取证与维权之路让郑同学更加抑郁,这或许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看到郑同学的遭遇,人们不免会问: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当然不是。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这自然属于诽谤;但是张三曾经卖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损害张三名誉,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无论多么卑微,都应该获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空间,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而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文章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引用: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他利用这个戒指勾引了王后,跟她同谋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地释放。很多人把网络当作了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地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心路。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躲藏于黑暗处的网暴者。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比如张三同学被网暴,社会性死亡三个月,张三同学气坏了,联系了网络上一个专门调侃他的罗老师。罗老师建议他采取如下维权步骤:首先是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儿都交给律师等专业人事来干。其次是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状,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比如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面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连案都没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所以,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沮丧,认为给他建议的那个老师是法盲。法盲老师很难过,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结果。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好好研究研究。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至于提起刑事自诉,步骤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首先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隐身的戒指,我们必须对于自己行为负责。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某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曾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在小说的结尾,主人公这样说道,“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郑同学孤独地战斗的时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观。或许,比罪恶更可怕的,是我们对罪恶的麻木与漠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平庸的帮凶。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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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给大家讲一个爱情故事

今天是情人节,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安徒生写的一部戏剧。安徒生不只会写童话,还写过戏剧和诗歌,而且安徒生写的很多童话其实是给大人看的。Andersen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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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快乐

最近,全国有两个群体比较紧张:一个是准备开学的同学们,加班加点赶作业。据说有些同学的作业被狗吃了、被猫咬了。不知什么时候,猫猫狗狗都这么爱学习了,这种猫狗不知道要判几年。另外一个群体就是老师们,马上就要迎来紧张和忙碌的工作了。这段时间,很多同事都在向我抱怨职业带来的焦虑。有一个朋友说,感觉自己每天都只是戴着面具,在学生面前假装自己是一个老师。这是一个很冷的笑话,以至于大家都发冷,而不是发笑。因为这击中了我们的内心。我时常有这种感觉,我是在做老师,还是假装做老师。前者太难,后者虽然也不容易,但还是能装。毕竟我从小就以演技著称,善于在长辈和老师面前假装是好孩子。现在偶然成为公众人物,更是要戴上各种面具,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操练不同的演技。做老师,还是假装做老师。这始终是教师职业生涯的一个根本问题。很多人开始还是想做一个真正的老师,但后来却慢慢犬儒,假装自己在做老师。哲学上有“本质先于存在,还有存在先于本质”的争论。什么是老师?不同的哲学立场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本质先于存在”,那么还是有一个理想的老师模板,不断地去学习、去追逐这样一个模板,就是成为好老师的过程。但是如果“存在先于本质”,那么也就无所谓理想化的老师榜样,自由的人可以自由地突破一切既定刻板的老师模板。万世师表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它只是虚伪的自我安慰。老师没有定义,无论如何做老师都是只是个体的自我选择,无所谓对,也无所谓错,当然你也要勇敢地承担责任。我有限的脑容量无法思考如此复杂的哲学问题,我只能搁置争议,认为两者都有道理。一方面,直觉告诉我还是有理想的老师模型。学为人师,垂范百世是值得景仰的。如果失去了奔跑的目标,这比西西弗斯都可悲。西西弗斯至少还是想往山上推动巨石,而不是没有方向目标的一顿乱推,或者干脆往下山乱扔石头。另一方面,对于老师的刻板印象也是可以突破的,穿着睡衣去上课的老师也可能是爱因斯坦,教学生使用人工智能去写文章的老师未必就没有师德。刘慈欣写过一部短篇小说《乡村教师》。这部短篇让我重新思考教师这个职业的意义。意义是看不见的,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西北地区一位贫困的乡村教师,罹患绝症。在临终之际仍然在课堂上讲授最后一课,要求孩子们记下他们很难理解的牛顿力学三定律。在人类无法看到的世界,星际战争正在发生。碳基文明与硅基文明的星际战争接近尾声,碳基文明取得了胜利,计划在银河系第一旋臂建立一条隔离带,摧毁隔离带中的大部分恒星,以阻止硅基文明进入银河系中心区域。太阳系正处在无比荒凉的银河系第一旋臂地区。碳基文明舰队认为在这一地区不太可能存在高级文明。但为了慎重起见,他们还是决定进行甄别,避免摧毁具有高级文明的碳基生命。舰队来到了地球,随机选择了一群孩子进行测试,测试失败了,太阳系即将被摧毁。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舰队给予了孩子们第二次测试机会。在整个宇宙中,物理学公式是相通的,如果能够掌握物理学的基本公式,那么就证明这里的生命可能创造出高级文明。第二次测试随机抽中的题目正好是牛顿力学三定律,一个乡村教师临死前教授的最后一课挽救了人类文明。碳基文明舰队对此非常好奇,因为人类没有记忆遗传功能,传递知识的速度只有10b/s。与此相比,碳基文明舰队所见过的知识传输都类似于网络传输,大于10Mb/s。碳基文明舰队惊讶于人类如此低效的知识传递方式居然能够创造伟大的文明。最后他们发现,人类知识传输的主要媒介就是教师。这部短篇半个小时就可以读完,但是它重新点燃了我职业的热情,让我知道老师这个职业是有意义的。这几天很多朋友都在聊ChatGPT,有人担心它会取代老师这个职业。我觉得这有点杞人忧天,人工智能无法进行价值判断,它无法回答电车难题,也无法告诉你前女友和现女友一起掉到河里该救谁。它更无法让你摆脱孤独,你越沉溺于与人工智能的交流,你也就越失去真实的交流能力,变得越来越社恐与孤独。信息与知识优势并不一定会让人成为一个智慧的人。很多时候,人们占有的信息越多,越不会进行选择。甚至一旦选择,往往做出的都是最坏的选择。对十个结婚候选人进行了详细的背景调查,就一定能选出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吗?不一定。作为老师,也许最重要的不仅仅是知识传输,而是在陪伴中进行价值、意义和智慧的传递,以微小的力量延续人类的文明。
202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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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案件中,看法律如何干涉色情 | 共读《刑法的道德界限》

Day)中,哈伦大法官指出,“特定冒犯性”和“激起性兴奋”是构成淫秽的必要条件和共同的充分条件,前者由举止标准或习惯性体面限度决定,后者由一般人标准决定。1966年,在米希金案(Miskin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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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与淫秽的界限 | 共读《刑法的道德界限》

Elliortt)对这种现象分析如下:从心理学上说,[无行为]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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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存在每个人身上,我们总有变得更好的希望 |《理想国》共读(十二)

苏格拉底上一次带我们在城邦中找到了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在考虑了城邦之后,由大及小再回归到我们个体。正义是否存在于每个人身上?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按图索骥,先看人的灵魂中是否有近似“智慧、勇敢、节制”这三种美德,因为正义正是使得这三种品质产生并保持的东西。Socrates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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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打油诗词二首

游云南读东坡新传才从笔架观江海又上西山瞰坝滇​学士因言谪苦岛未及此地戏湖仙​南国无意附强宋风土相别有二天​霞客守约临大理青词不著笑人间​​朝中措(彩云天)天高苍洱彩云中,山水净心空。​大理南朝故地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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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每天都能创造一个美好的记忆

昨天和朋友去吃烧烤,人声鼎沸,很久没有看到这样的烟火气了。是真正的烟火气,有烟,有火,有热气,这是一段美好的记忆。快过年了,每当这个时刻,我总是会感到开心,因为脑海中能够涌出很多美好的回忆,那些觥筹交错的愉悦,彻夜畅谈的感动,亲友相聚的不舍。这些美好是我继续前行的力量,也是我解忧的秘方。人的有限性不可能掌控未来,我们只能以乐观的心面对未知的神秘。如果希望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控之中,这种希望带来的一定是忧虑甚至绝望。我们只能积极地创造当下的美好,让这些美好成为我们的记忆,保存起来对抗人生可能面临的严酷。所有美好的记忆都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关,所有苦涩的回忆也大体是人际关系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是世间最大的功课。绝美的风景,如果能够和欢喜的人一起欣赏,风景会美上加美;可口的佳肴,如果能够和爱你的人一起品尝,佳肴会更加鲜美。有人说孤独是二十一世纪的麻风病,孤独让人麻木,失去了感受快乐的能力。很多人习惯于社恐,害怕与人相处。他们不再相信人际关系能够带来美好的记忆。人们像刺猬一样,独处时寂寞孤独,和他人相处时又彼此伤害。很多人风尘仆仆回家过年,最后却带着伤害与苦涩离开家乡。我们无法改变他人,我们只能改变自己,让自己心灵能够滋生出爱的能力,带给周围的人以美好。在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愿我们每天都能经营足够多美好的记忆。愿我们能够拥有一颗自由和宽容的心,与人为善,看见良善、欣赏良善,并积极地行出良善。不知道明天会怎样,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脑海中储存的美好记忆也许可以让我们在面对明天的时候能有一丝从容与笃定。祝朋友们新年快乐,平安喜乐,每天都能创造美好的记忆。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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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 纪念王作富老师

1950年9月,王作富被抽编到人大研究生班刑法组参加学习,1952年2月,便成为刑法教研室的教员。也就是在那里,王作富结识了同为我国刑法奠基人之一的高铭暄。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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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 司马迁《史记 · 孔子世家》选段

孔子之去鲁凡十四岁而反乎鲁。鲁哀公问政,对曰:“政在选臣。”季康子问政,曰:“举直错诸枉,则枉者直。”康子患盗,孔子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然鲁终不能用孔子,孔子亦不求仕。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缪,编次其事。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观殷夏所损益,曰:“后虽百世可知也,以一文一质。周监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故《书传》、《礼记》自孔氏。孔子语鲁大师:“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纵之纯如,皦如,绎如也,以成。”“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古者诗三千馀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故曰“关雎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曰:“假我数年,若是,我于易则彬彬矣。”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如颜浊邹之徒,颇受业者甚众。孔子以四教:文,行,忠,信。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所慎:齐,战,疾。子罕言利与命与仁。不愤不启,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弗复也。其于乡党,恂恂似不能言者。其于宗庙朝廷,辩辩言,唯谨尔。朝,与上大夫言,誾誾如也;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入公门,鞠躬如也;趋进,翼如也。君召使傧,色勃如也。君命召,不俟驾行矣。鱼馁,肉败,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是日哭,则不歌。见齐衰、瞽者,虽童子必变。“三人行,必得我师。”“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使人歌,善,则使复之,然后和之。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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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人事,听天命 | 略谈孔子系列之“思想家孔子”

我们之前讲了孔子在职业和专业上对我的启发,这些纯粹只是一己之见,不代表任何权威意见。知识的“知”就是“矢”和“口”的组合,专心听取他人口中的言语。我读《论语》,也只是希望从孔老夫子的嘉言片语中获得智慧,以一颗矢志不渝追求真理的心,让知识转化为知道。孔子是伟大的教师,也从事过法律职业,同时孔子也是伟大的知识传播者,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知识区up主。也许我可以腆着脸说,我和孔子都从事着相同的事业,都是在传播知识,当然孔子传播的大多是原创,我传播的只是伟大思想的只言片语。这三期“略谈孔子”如果能够让更多的人去阅读孔子,去读《论语》,作为知识殿堂的小门童,我就心满意足了。如果把普及法律知识作为个人的事业,那么从孔子的教导中,对于事业,我最大的体会就是“尽人事,听天命”。世界是我们的修道院,凡事尽力而为,结果并不可控。不怨天,不尤人。学习孔子在任何环境中,都能临危不惧,泰然若素。孔子圣迹图:适卫击磬图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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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之后,曾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入狱的他们怎么办?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数月前,东北某地两位大货车司机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知这两位司机是否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且二审还未审理终结,那么根据《通知》,两位货车司机就应该被立即释放。不过,鉴于两位司机当庭认罪认罚,大概率他们是没有上诉的。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通知》的出罪规定就和他们就没有关系,他们依然要在监狱服刑。命运给他们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三种做法:一种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我国刑法采取这种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无独有偶,德国《刑法》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于裁判前变更者,适用最宽之法律。”而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新的有利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另一种立场针锋相对,认为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之溯及力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如西班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使法律规定时已被明确判决,被判决者正在服刑,只要对于犯罪及过失罪之犯人有利,刑法具有回溯力。”意大利《刑法》第二条规定:“行为后法律变更为不处罚者,其行为不为罪;其已判决者,终止其刑之执行及效力。”俄罗斯《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减轻刑罚或者以其它方式改善犯罪人状况的刑事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以前实施犯罪的人,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人或者已经服刑完毕但有前科的人。如果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正在服刑,而新的刑事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则应在新刑事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减轻刑罚。”第三种立场则采取折衷说,认为新法的出罪化规定高于裁决的既判力,对已生效的裁决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罚规定低于裁决的既判力,对于已生效的裁决没有溯及力。如法国第一百一十二-四条规定:“新刑法的即行适用不影响依据旧法完成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到刑罚宣判之行为,依判决后之法律不再具刑事犯罪性质时,刑罚停止执行。”对于既判力与溯及力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直接回答,1997年《刑法》从维护国家判决稳定性的立场出发,采取了第一种立场,认为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现行刑法采取这种立场主要有现实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既定的法律往往无法适应飞速变迁的社会环境,刑法修改的频率较大。从1997年至今,刑法已经历经十一次修正。因此,如果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判决,那将导致大量的已决案件涌向各级法院,造成严重的审力不足。另外,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传统也使我们缺乏对法律的尊重,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亦是当务之急。从观念的角度来看则是长期社会本位思维。司法机关习惯性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认为刑法最重要的使命在于惩罚犯罪,而保障人权只是惩罚犯罪的下位价值。因此在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冲突中,也就自然会认为前者效力要高于后者。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任何一种立场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宜陷入独断论的恶性循环。作为一种智识上的鸦片,独断论往往需要更多的独断来证明自己的正确。现实问题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折衷立场有一定合理性,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可以予以考虑。第一,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两者互相制约与平衡,是并列而非主次关系,不能厚此薄彼,不能为了保障人权完全漠视惩罚犯罪的需要,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无视人权保障的任务。新法出罪化规定代表着法律政策的根本性改变,既然新法认为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维持既定的有罪判决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反而会极大地影响法律的尊严。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单靠强力的推行,还需要民众真心的认同。第二,新法的出罪化的规定表明服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因此对他们惩罚的依据也就相应消失。在这种前提下,如果继续维持以前的判决,显然不符合刑罚的目的。缺乏正当性的惩罚也很难获得服刑人员的认可,他们很难安心“改造”,甚至会激化他们对社会的愤懑和仇恨,导致出狱之后,“再次”实施犯罪。第三,行刑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对于没有必要施加惩罚的行为人让其提前释放反而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利用有限的资源去对付更为严重的犯罪,这在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我国尤为迫切。当然,刑法修改需要假以时日,司法机关当前能够做的就是为他们积极地寻求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法律一个小小的调整,背后是一个个具体人的悲欢离合。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地进行补救,而不是无动于衷。比如,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新法的出罪化规定可以考虑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的特殊情况。另外,宪法也规定了特赦制度,如果启动赦免程序,也可以免除相关服刑人员的刑罚。刚性法律也应有柔软的一面,它应该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法律不能无视民众的常情常感,法的权威和尊严并不是一种抽象的说辞,也非形而上学的逻辑推导,从根本上来说它必须归结于对具体个体权利的尊重与捍卫,从而获得民众内心深处的尊重与敬畏。本文首发于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专栏,原题目《法治的细节︱“乙类乙管”之后,他们怎么办?》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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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吾犹人也。” | 略谈孔子系列之“法律人孔子”

孔子除了是伟大的教育家之外,也当过鲁国最高司法官员大司寇,他在法律专业上也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老夫子说自己听讼判案的能力和一般人没有太大区别,就是按照普通人的观念来断案,他的理想就是没有人打官司。这对我的一个重要提醒是:法律思维还是要符合普通民众的常情、常感、常识。法律要讲理,孔子反对法家那种的不讲理之法。《孔子圣迹图:诛少正卯图》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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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请让我们乐观以待。

2022年马上就要过去了,我们即将迎来新年。未来会如何,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只能乐观以待。对可控的事情保持谨慎,对不可控的事情保持乐观。人生唯一应该恐惧的是“恐惧”本身,人生唯一应该逃避的也是“逃避”这种态度。如果一切都无法避免,那就让我们迎难而上。爱比克泰德说:我们小小的躯壳所要经历的历程,不就是时而艰难、时而顺利吗?我们既应该谨慎同时又应当自信,对于意愿之外的事情,我们要勇敢自信;对于意愿之内的事情,我们要小心谨慎。人生就像球赛,美德的关键并不是如何赢得球赛,而是如何把球踢好。演好我们人生中的每一个角色,跳好每一支舞蹈,也许这就是美德。期待每一位朋友在新的一年都能拥有幸福,乐观以待命运所赐予的幸运的福分。还是用我的家乡话来说:今天(艰日)是艰难的,昨天(差日)是差强人意的,但明天(良日)是良好的。只要我们心中依然有对良善的期待,常怀良善之心,那我们也可以期待良好的明天。最后给大家唱一首歌《今天》(原唱:刘德华)。愿我们活好每一个今天,拥有良好的明天,祝各位平安康泰。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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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 苏轼《古文观止·上梅直讲书》

公元1057年(宋仁宗嘉祐二年)苏轼参加科举,主考官为欧阳修,参评官为梅尧臣。他们对苏轼的文章赞赏有加,录取为第二名。欧阳修在放榜后给梅尧臣写信,称“读轼书,不觉汗出。快哉快哉!老夫当避路,放他出一头地也”。苏轼及第后非常感激,写了这封信给梅尧臣。在信中,苏轼借孔子与其弟子颜渊来比拟欧、梅与自己的关系,以表达师徒间的相知之乐及自己的志向抱负。轼每读《诗》至《鸱鸮》,读《书》至《君奭》,常窃悲周公之不遇。及观《史》,见孔子厄于陈蔡之间,而弦歌之声不绝,颜渊、仲由之徒,相与问答。夫子曰:“‘匪兕匪虎,率彼旷野’,吾道非邪,吾何为于此?”颜渊曰:“夫子之道至大,故天下莫能容。虽然,不容何病?不容然后见君子。”夫子油然而笑曰:“回,使尔多财,吾为尔宰。”夫天下虽不能容,而其徒自足以相乐如此。乃今知周公之富贵,有不如夫子之贫贱。夫以召公之贤,以管蔡之亲,而不知其心,则周公谁与乐其富贵?而夫子之所与共贫贱者,皆天下之贤才,则亦足以乐乎此矣。轼七八岁时,始知读书,闻今天下有欧阳公者,其为人如古孟轲、韩愈之徒。而又有梅公者,从之游而与之上下其议论。其后益壮,始能读其文词,想见其为人,意其飘然脱去世俗之乐,而自乐其乐也。方学为对偶声律之文,求斗升之禄,自度无以进见于诸公之间。来京师逾年,未尝窥其门。今年春,天下之士,群至于礼部,执事与欧阳公实亲试之。轼不自意,获在第二。既而闻之,执事爱其文,以为有孟轲之风,而欧阳公亦以其能不为世俗之文也而取。是以在此,非左右为之先容,非亲旧为之请属,而向之十余年间闻其名而不得见者,一朝为知己。退而思之,人不可以苟富贵,亦不可以徒贫贱。有大贤焉而为其徒,则亦足恃矣。苟其侥一时之幸,从车骑数十人,使闾巷小民聚观而赞叹之,亦何以易此乐也。传曰:“不怨天,不尤人。”盖“优哉游哉,可以卒岁”。执事名满天下,而位不过五品。其容色温然而不怒,其文章宽厚敦朴而无怨言,此必有所乐乎斯道也。轼愿与闻焉。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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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德情感的冒犯:淫秽物及行为 | 共读《刑法的道德界限》

作为一个动词形容词,仅用于表示认同某种情绪反应是恰当的,即“应该令人恶心的”“应该让人震惊的”或“应该让人厌恶的”,这种意义上指的是说话者一方面接受这个情绪反应,但同时也不关心有多少人有同样的反应。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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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年度书单:在书籍中体会喜悦与幸福

有同学让我总结一下今年读过什么书,理由是我说过每个月做一期关于读书的视频或推文,后来也就慢慢没有做了。说实话,我都忘了这个许诺。当然也可能是故意以记忆力下降来作为搪塞的理由。我其实记不清今年到底读过多少书,因为很多时候阅读只是漫无目的,或者准确地说,它只是对抗我内心无聊的一种工具。阅读本身就是一种悖论,苏格拉底说书籍是药物,它既可能成为良方,也可能成为毒药。读书让人身体疲倦,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塞内卡就曾经规劝读者:阅读太多书籍会分散精力,越多的阅读往往会让人思维混乱、摇摆不定。因此如果以读书为炫耀,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体现。买买买与读读读,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对抗虚无,要不“读”中怎么会有个“买”字呢?可以肯定是,无论阅读多少吨书籍,也无法填满我们内心的空虚,一天读一本书和一天买一个包一样,都无法让人真正地满足。不读书让人愚昧,但炫耀性的读书也会让人变得愚蠢。因此,所有的阅读都只是承认自己的有限,进而追求真正的完美,寻找到人生的定海神针,而不至于在信息和知识海洋中漂浮不定。离开了对真理的追求,阅读只会让人变得越来越平庸与浅薄,而这种平庸和浅薄往往是以知识优越感所带来的傲慢和偏见作为面具。因此,希望所有喜欢阅读的朋友都能在书籍中体会到内心真正的喜悦与幸福。幸福本身就是命运所恩赐的幸运的福分。今年读的书很多都忘了。拿到这个命题作文后,我努力回想,想起了几本有印象也带给我思考的书籍,关键是可读性强。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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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侵犯说视野下法定犯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缩

在实质层面,法定犯的不法行为并非单纯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是必须间接侵犯了个人权利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必须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尤其是对于法定犯中的抽象危险犯,一定要通过权利侵犯说进行必要的限缩。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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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自由,还是维护自由 | 共读《刑法的道德界限》

今天是共读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一卷)》的最后一期读书会。之前我们集中学习了“损害”原则,而这一原则如何落实到现实层面的法律规定中呢?多大程度的损害应当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张三是劝酒达人,在酒桌上把李四灌得酩酊大醉,导致他第二天上班都迟到了,被扣了工资。李四的身体和收入都受到了“损害”,张三要不要因此坐牢?在本书的最后两章内容中,范伯格将“损害”原则应用至复杂棘手的现实情形,使得近乎空洞的指导原则更加具体,方向更加明确,描绘出理想的立法者。《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一卷):对他人的损害》读书报告第五章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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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做得好,不如你写篇论文吧 | 读书会记录

本文为罗翔老师与学生阅读《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一卷):对他人的损害》的读书会现场稿,本篇主要围绕“见危不救罪”展开讨论,整理分享与各位共读。罗老师:感谢各位能够继续参与,上一次介绍到第四章,小韩你继续来吧。韩:【详见头条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