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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一案入选“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深圳政法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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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的“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南山法院有一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


目录

01

腾讯诉上海盈某科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2

“三国杀”卡牌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案

03

梵华家具诉上海美旋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04

古文点校《镜花缘》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05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06

“小米”惩罚性赔偿案件

07

“二维火”诉“美团”收银流水之争

08

OPPO公司等诉登先公司、掌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9

首例专利侵权先行判决上诉案

10

四川华体公司与贵州力士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


腾讯诉上海盈某科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黄娟敏、喻湜、周灵均





案例简介




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原告首次发表了由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以下简称“涉案文章”)的财经报道文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贷之家”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内容。经比对,该文章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


南山法院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点评


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具有研究价值。


2

“三国杀”卡牌游戏规则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宫晓艳、邵勋、姜广瑞





案例简介




原告杭州游卡公司认为,被告运营的游戏《三国KILL》(更名后为《极略三国》)全面模仿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三国杀》游戏,索赔50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涉案卡牌游戏包括基本牌、锦囊牌、装备牌、武将牌等类型的卡牌。该卡牌游戏对锦囊、装备、武将技能、战功系统的名称设计和内容描述,包括对武将的角色选取和特征归纳等均体现了创作者对三国故事抽象化的解读和个性化的编排,特别是在游戏联动中的体系化设计使得各类卡牌中的文字描述形成了密切结合的有机整体。涉案游戏各类卡牌对锦囊、装备、武将及其技能、战功系统的描述虽然散落在各张卡牌中,不像普通说明书那样以一篇连贯的文章展现在读者面前,但这并不影响前述散落的描述在整体上作为类似游戏说明书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点评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表达,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文字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撰写的游戏规则可以反映个性化特征,体现于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对游戏规则的说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剥离作为思想的概括性玩法,过滤公有领域素材之后,对原被告卡牌游戏规则说明进行比较,两者文字内容高度雷同,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为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开辟了新的思路,对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意义。


3

梵华家具诉上海美旋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23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倪红霞、叶菊芬、孙宝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胡宓、杨馥宇、黄旻若





案例简介




梵华家具主张涉案15件家具本身构成美术作品,其设计图纸中的效果图构成美术作品,分解设计图构成图形作品。梵华家具认为,两被告在其展示中心展示的15件家具与原告家具产品造型高度近似,侵犯了其对15件家具及图纸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15件家具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两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二)两被告是否侵犯家具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和分解设计图)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一)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在专利法已经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涉案家具中仅5件家具从整体上看具有不同于普通的餐桌、茶几、玄关柜的造型,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二)关于效果图方面,对于构成美术作品的5件家具而言,效果图与该立体美术作品实际上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对于另外10件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家具而言,由于立体物本身不是作品,故按照效果图制造该立体物的行为不构成对效果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关于分解设计图方面,梵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实施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的审理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明确了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注意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协调。第二,对于著作权法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问题,应将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作出区分。按照平面美术作品制造立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取决于该立体物本身是否构成作品。而图形作品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美感,而非图形中所绘制的具体的产品实物及其实用功能,图形作品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4

古文点校《镜花缘》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龚浩鸣、罗曼、巫霁





案例简介




清代文人李汝珍所著长篇小说《镜花缘》在中国小说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该书通行校注本由古典文学专家张友鹤先生校注,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张友鹤先生校注本的专有出版权。2017年7月,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校注版《镜花缘》。经比对,人教社版《镜花缘》一书的标点、分段全部抄袭自文学社版《镜花缘》;注释或原样或改头换面抄袭自文学社版《镜花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友鹤对《镜花缘》一书综合完成的标点、分段、注释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镜花缘》版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点评


古文点校的争论由来已久,本案判定:标点断句实际上是标点者对原文认识理解的非文字性注释,因整理者学养和知识积累及占有资料的不同,也必然会表现为因不同的个性化判断选择,而呈现出不同风格的差异化表达方式。甚至不同整理者对同一原文的标点经常不尽相同,原因主要有,一是某些语句的断句、语气虽标点者理解不同,但都可读通;二是原文存在异文、衍文、脱文、错文,不同水平对理解文义有差异。因此,不能因为存在某些趋同表象,而否定整理成果因独立创作而具有的演绎作品性质。


5

“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871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晓霞、周华、李来军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陶钧、孙柱永、陈曦





案例简介




第8954893号“MLGB”商标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就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如何进行判断以及其判断因素作出了详尽分析,判断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应当考虑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等因素。本案二审判决后得到社会普遍认同,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有益借鉴,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6

“小米”惩罚性赔偿案件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斌、谢慧岚、雒强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曹美娟、袁滔、施国伟





案例简介




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11月,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2年10月初步审定公告,2018年“小米生活”注册商标被国家商评委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针对侵权人在多领域刻意模仿“小米”驰名商标,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数额巨大、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在计算被告获利额的基础上,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3倍惩罚幅度。



点评


本案是中国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适用惩罚性制度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全面分析、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结合案件特点创新性认定商标驰名,弥补了驰名商标认定法律规范的不足。同时,也彰显了对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护的鲜明态度。“小米”是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家喻户晓。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营企业创立的驰名商标,维护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效果。


7

“二维火”诉“美团”收银流水之争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张书青、闫诗萌、王伟





案例简介




迪火公司认为,三快公司未经迪火公司许可,通过“美团小白盒”插件非法侵入迪火公司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窃取白名单密码、监控/截获/读取数据、控制/干扰/中断二维火系统、截取收入流水等行为给迪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


本案社会影响巨大。案件涉及的实质是二维火与美团两大业内巨头对对商户流水控制权的争夺。本案中迪火公司仅主张发生在浙江范围内的被控侵权行为,标的已达4000万。


综观本案基本事实,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迪火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过于简单,并已通过自身行为公开了该技术措施的规避手段不无关联。在迪火公司更新技术措施后,“美团收款”App现已无法安装至二维火收银机系统中。可见,迪火公司要求三快公司停止涉案行为的诉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


对于通过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控制的行为,法律理应保持一定谦抑,不宜随意干涉——对于需认定对方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尤其如此。其理由在于技术的手段更为低成本和高效,不会占用过多公共资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公平本身也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将涉案行为留给技术路径解决既符合效率原则,亦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公平原则。


本案涉及到安装包包名命名规则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均极具研究价值。


8

OPPO公司等诉登先公司、掌星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王江桥、陈莹、叶胜男





案例简介




OPPO公司和讯怡公司分别作为OPPO品牌手机的制造商、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为手机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预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登先公司通过线刷宝网站为其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掌星公司则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刷机服务导致原内置的OPPO官方应用程序及与第三方合作的内置程序被删除,且增加案外人开发的“应用市场”等应用程序。两原告认为两被告行为妨碍、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刷机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OPPO公司通过应用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涉案刷机行为将原装操作系统互联网入口切断,并移除该入口各项自有或第三方应用,替换成两被告指定的合作应用,构成了对原告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的颠覆性破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认定具有不正当性;原被告经营模式上均有通过应用分发服务获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



点评


本案系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互联网技术纠纷,涉及刷机技术认定和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法律定性难题。硬件厂商通过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法益,是否与消费者权益存在冲突,刷机服务提供商提供刷机服务,是属于提升用户体验,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合理界定非法刷机,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颇有争议。审理法院对上述问题作了积极探索。此外,该判决同时对手机厂商负有的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法定义务及社会责任作了明确, 在手机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保持一定的利益平衡,对于确立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具有一定意义。


9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徐飞、杨馥宇、程晓鸣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罗东川、王闯、朱理、徐卓斌、任晓兰





案例简介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系涉案“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卢卡斯公司、被告富可公司、被告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先行作出侵权认定,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确定,被诉侵权事实已经查清,且原告提交大量赔偿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争议问题先行作出认定,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经审理,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并依法先行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对赔偿等问题暂不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停止侵权”先行判决部分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简单纯粹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通过特定方式呈现出来的具体表达,则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游戏规则在具体文字表达上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主体撰写的游戏规则可以反映个性化特征,体现于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对游戏规则的说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剥离作为思想的概括性玩法,过滤公有领域素材之后,对原被告卡牌游戏规则说明进行比较,两者文字内容高度雷同,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为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开辟了新的思路,对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意义。


10

四川华体公司与贵州力士达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杨方程、杨锐、白帆





案例简介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00930109818.7号“灯(玉兰)”外观设计(简称818.7号专利)专利权人。其认为由被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安装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某道路两侧的路灯侵犯了其前述专利权,对该安装情况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中,力士达公司实际实施的是895.4号专利,而该专利权已由华体公司于2015年8月放弃。法院认为,权利人在相同种类产品上同时享有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应推定两外观设计方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进而在被诉侵权设计与895.4号外观设计相同的情况下,无需再将其与818.7号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而可直接认定其与后者并不相同或近似。最终法院驳回力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原告对同类产品享有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并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被告则以实施的是原告已被放弃的另一个专利作为抗辩依据,此时便在原告对同类产品享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间形成了有趣的“矛与盾”的关系。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厘清同一权利人不同外观设计间的相互关系及在专利法上的意义,同时在比对中善用有效解释原则提高审判质效。


 END. 


来源· 南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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