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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 丰巢收费“丰”波背后,那些不得不说的法律事儿

政法小姐姐 深圳政法 2022-05-15


疫情期间

智能快递柜在“无接触配送”上

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但其在提高配送效率的同时

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


目前,丰巢快递柜

超时收费的争议仍在继续

这场“丰”波引起了广泛关注





先来捋一下经过——


 4月30日 :丰巢快递柜开始对滞留快件的非会员用户收费。


 5月5日 :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丰巢快递柜将在5月7日7时起暂停使用。


 5月8日 :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暂停使用小区丰巢快递柜,并将跟丰巢方面进一步沟通。


 5月9日 :丰巢官方发布《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解释推出会员服务的初衷,称收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用户及时取件。


 5月10日 :上海中环花苑发出致丰巢的公开信,刷爆朋友圈。


 5月11日 :上海消保委,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相继发声,快递入柜需收件人同意。


 5月13日 :中消协表态,快递箱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合理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用。


 5月15日 :丰巢官方发布《关于用户服务调整的说明》,致歉并调整服务“免费保管时长延至18小时”





丰巢收费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对于这场“丰”波

政法小姐姐根据

以下四个方面作出整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梳理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中环花苑业委会

发布致丰巢的公开信

丰巢官方回应

来看看他们分别怎么说?

01

快递存放费用

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

智能快件箱服务是快递行业服务环节的细化和延伸,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智能快件箱在服务差异性、服务互动性等方面,弥补了成建制小区依据普遍服务标准设立的投递箱的不足,但其设置是以消耗小区公共资源为代价,为越来越多小区消费者服务,因而具有小区公共服务属性。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合理免费保管期限提出了相关要求。设立在小区内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件箱服务,应当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合理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用,并妥善做好保管期外的服务衔接。对于确有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件箱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的确定宜参照公共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确定,而不能简单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相当于合同法规定的承运人,如无例外,应当以消费者购物时选择的收获地点为交付地,商家在此过程中承担将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义务,否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属于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原则上包含货物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具体应当以物流服务合同为准,在未经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由消费者来承担丰巢规定的快件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在快递员送货上门,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此时若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货物,而与丰巢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此时丰巢就有了收费的基础


 中环花苑

丰巢公司在回应中提到“没有强制用户付费使用,可以选择不使用丰巢服务”。这个说法是本末倒置用结果解释原因。快递件是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这中间其实本没有丰巢柜什么事情,丰巢柜在这里是横插一脚截流的角色。前面提到了快递员后项付费的模式,快递员愿意使用并付费是因为快递柜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于是当快递员图方便的时候用户的包裹就会被丰巢“收入囊中”,这个时候再让用户在取件的时候选择“是否使用丰巢?”则额外增加了学习成本耗费了精力,贵公司没有权利要求用户这样去操作,更不能剥夺用户可以足不出户收到快递的权利。所以贵公司要把愿意采用丰巢服务的客户(比如上班族,比如独住单身女子)和其他客户区分开来。


记住!愿意付费的快递员是一类群体,愿意付费的客户是一类群体,其他客户也是一类群体。最后这一类群体不是被你免费服务了五年,是叫苦不迭了五年。正如有一位业主所说“如果放丰巢是征得同意的,由于我自己原因产生的超时费别说1块钱,10块钱我也付。”


02

未经同意,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

是否合规?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货物送达的义务及事先征求收货人同意的规定,而且剥夺收货人当面验收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未经收货人同意擅自将货物放于智能快递柜中,一旦发生超时存放,收货人为了取回货物将不得不支付保管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快递员的擅自投放快递行为则构成对收货人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侵害。


03

快递暂存智能快递柜后丢失责任谁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擅自投放智能快递柜,快递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当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时,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快递发生丢失或者货物毁损、灭失是否赔偿,应当首先分析快递公司的义务履行情况。显然,在未征得收货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投放至智能快递柜中,快递公司的送货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均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合同法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首先看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就赔偿数额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货人和快递公司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行业惯例进行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经收货人同意投放智能柜即完成送货义务,快递公司不担责这种情况下,快递存放于智能快递柜中实际上是智能快递柜运营公司与收货人达成保管合同。货物在智能快递柜存放期间发生货损、灭失等情况,其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认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4

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封巢”?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丰巢智能快递箱一般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公共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占用和解除占用均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宣布“封巢”,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设置丰巢智能快递柜时,物业公司与丰巢一般签署有物业快递柜合作协议,丰巢涨价是否构成违约,物业公司能否以丰巢公司违约为由自行解除合同,需要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否则可能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环花苑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维护业主大会的日常运行,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既是和贵公司合约的主体也是业主大会的运作主体,而业主大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议事组织,小区的全体业主又是你们概念中的服务对象。那么当全体业主中的84%对丰巢收费行为有强烈的反对情绪,认为在我小区的物业范畴内干扰了小区快递的正常接收,业委会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依据超过半数业主的意愿,采取暂停丰巢柜服务的措施是理所应当和责无旁贷的


05

经营者、物业公司、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

中国消费者协会

 经营者 

小区物业及智能快件箱运营者、快递企业、电商平台等经营者通过智能快件箱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一对一明确告知消费者免费保管期限以及服务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事项,并得到消费者同意。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对于涉及小区消费者利益事项,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保障消费者监督权、建议权。


 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违反邮政管理、物业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小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消费者需求是推动智能快件箱服务持续发展的最终动力。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消费者需求,既要满足消费者对普遍服务提出的更高质量要求,又要适应消费者差异化、个性化服务需要,适当延伸或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和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将小区原有投递箱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基建”项目,纳入公共消费范畴,努力服务广大消费者美好生活需要。


06

涉及智能快递柜的使用时,消费者需注意什么?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为了避免因使用智能快递柜无法当面验收快递以及超时保管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及财产损失,法官提示消费者:


1. 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在订单备注栏注明“勿放智能快递柜”字样,以便快递员按实际要求配送;


2. 快递员未经同意擅自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在收到提示后,如不同意放入快递柜,可立即联系快递员提出异议并要求上门送货或者以交付指定地址或代收人的方式进行配送,尽可能做到当面验收;


3. 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同意执意将货物放入智能快递柜,收货人可即刻联系快递公司对快递员的行为进行投诉并协商处理方案,尽快取出快递以免产生保管费扩大损失;


4. 收货人确认同意接受智能快递柜签收存放,收货人在取货时务必在快递柜安装的监控处进行拆包验收,留存证据,以防后续产生纠纷。


07

丰巢回应

《关于用户服务调整的说明》

根据5月15日丰巢官方发布的《关于用户服务调整的说明》,丰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对用户服务做出如下调整:


1.协助快递员征得用户同意后投件入柜

依照《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将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完善保障条件,促进快递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沟通协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用户可以在丰巢微信公众号、APP渠道设置同意入柜的快递公司、入柜时间、快递员的沟通方式等。


2调整用户免费保管时长

用户免费保管时长由原来的12小时延长至18小时,超时后每12小时收费0.5元,3元封顶。

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计费。

写字楼周六日(休息日)不计费。


3.已付费用户赠送一个月的会员权益

为感谢已付费用户的支持,截至2020年5月19日所有已付费的单次付费、月卡、季卡的用户都将获赠一个月的丰巢会员待遇。


*因系统升级原因,以上调整措施将在5月20日全国生效。

随着“智能快递柜”这一新生事物

逐渐成为各个小区的“标配”

人们开始适应它的存在

但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如何理性处理好

用户与企业、企业与物业等

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探求可持续发展道路

让我们拭目以待

 END. 


来源· 深圳政法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消费者协会、中环花苑、丰巢智能柜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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