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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真要来了!意味着破产后就能放飞自我了?

政法小姐姐 深圳政法 2022-05-16


近日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

登上热搜

随着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深圳经济特区

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

中国传统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

“永久式”债务时代

在深圳破冰

一个代表着现代商业文明的

个人破产法时代

脚步越来越近


“在全国开了一个先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说,这是截止目前深圳含金量、创新性最高的特区法规,是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下面,政法小姐姐针对其中的

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个人破产?

2019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又跟债主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因创业失败而走上跳楼、自杀的不归路。

今年4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首次听取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按照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是不是不用还钱了?

“不是不用还钱,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陈夏红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国外像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你还要不断还债。


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具体到深圳,按照《征求意见稿》,免责考察期为三年,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哪些财产可以豁免清算?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豁免财产,法律界又称之为“自由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除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都要用于清偿债务。其用意是要保障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生活。

条例规定豁免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二)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或者其它表彰荣誉物品;

(五)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

(七)依照其它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但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法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受到哪些行为限制?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

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逃债工具?

大家普遍担忧一个问题,那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同时,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专家建议,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破产法庭


如何反馈意见?

目前,该条例仍在征求意见中,大家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88128548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

你怎么看?


 END. 


来源· 深圳政法综合自中国新闻网、南方日报、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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