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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起诉“小清华”幼儿园,类似傍名幼儿园全国超400家

政法小姐姐 深圳政法 2022-05-15


一提起清华大学

大家都知道

它是我国著名学府

是无数莘莘学子都梦寐以求的地方

如果看到

“小清华幼儿园”

家长们可能会这么觉得

🔽

带“清华”两个字,听起来就很放心,可能有什么合作之类,教师资源一定有优势!

对啊,我家孩子要是能上小清华幼儿园,将来一定很优秀!

淡定!且慢!

它有可能只是名为“小清华”!

清华大学称

侵!权!了!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小清华幼儿园,认为其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清华”是否真的侵犯了

“清华”的合法权益?

原告:清华大学

被告:小清华幼儿园

清华大学:未经其同意

被告使用“清华”作为单位名称


原告诉称

清华大学自建校以来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和加强,“清华”二字已逐渐成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并在教育领域享有极高的声誉。


被告龙岗区龙城街道小清华幼儿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清华”作为其单位名称,在办公楼上悬挂“小清华幼儿园”的标牌,并在“深圳小清华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小清华”标识,以“小清华幼儿园”作为其简称,在招生简章上进行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字样的单位名称,销毁含有“清华”字样的标牌标志、宣传材料,删除其网站上(包括移动互联网)含有“清华”字样的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5000元。



小清华幼儿园:系合法取得

不存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小清华幼儿园辩称

涉案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在使用中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被告使用的字号“小清华”与原告商标不相同;被告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因企业名称获益。故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清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清华大学,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教育信息、培训、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组织文化教育展览。商标局认定清华大学注册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清华”商标在教育领域为驰名商标。

被告小清华幼儿园系“深圳小清华幼儿园”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在招生简章中的“致家长朋友的一封信”上使用了含有“小清华幼儿园”字样的文字介绍及园区图片。原告提交的被告现场照片亦显示,被告在其办公楼外墙上悬挂了“小清华幼儿园”字样的招牌。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民事判决书、商标异议裁定书、照片、票据等证据为证。


根据查明的事实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

主要有2个争议焦点

👇

焦点01


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

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点击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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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清华大学系“清华”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在其办公楼外墙上使用“小清华幼儿园”及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深圳小清华幼儿园”的字样,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告营业范围属于幼儿学前教育,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其办学场所、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小清华幼儿园”、“深圳小清华幼儿园”字样中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清华”二字,该二字与原告诉请保护的“清华”商标进行比对,虽在字体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同字同音,在呼叫习惯、文字结构、表达含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清华”是原告清华大学的简称,早为公众所知悉,被告理应知道原告及其商标的存在,在对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避让,但被告仍在办学场所、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小清华幼儿园”字样,极易导致混淆。鉴于涉案“清华”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极高,被告使用的“小清华”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0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击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向上滑动查看)

答案被告的行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同时,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早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使用,且涉案“清华”商标有过多项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其在教育等服务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作为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理应知晓以上事实,但仍将“清华”二字使用于其民办企业单位名称中,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单位名称虽经注册并获得了相关机关的批准,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当利用他人商业价值的正当理由。

 法院判决 

综上,被告小清华幼儿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其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情节和主观故意,以及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清华”字样的企业名称;

▶被告立即销毁含有“清华”字样的标牌标志、宣传材料,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清华”字样的内容;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据相关报道

全国“清华系”幼儿园超400家

采用“新清华”“水木清华”等字样

其中有多少获得了合法商标来源

尚不得而知

要不是清华大学这一告

还有不少人认为这些幼儿园

均和清华大学存在一定关系

市场经营活动中

企业名称起识别商品

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识

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

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具有

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避免公众产生混淆

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哦


 END. 


来源· 深圳政法整理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新华网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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