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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增“居住权”!影响有多大?【民法典课堂】

深圳政法 2022-05-15


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

立法亮点之一

居住权“入典”

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

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民法典》居住权吧!



No.1

讲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罗映清


No.2

课堂内容


第2课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的

理解适用与制度价值


一、居住权入典之路


二、民法典居住权规范内容及理解


三、居住权价值功能常见运用场景



No.3

居住权入典之路


1、居住权是一项古老的用益物权,始于古罗马法,属于保护特定人员或弱者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


2、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居住权制度。


3、随着社会发展,居住权人役权属性被突破,投资性居住权应运而生。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居住权立法





No.4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内容及理解


《民法典》第366条-371条,共6则法律条文规定居住权概念、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要求和消灭情形等内容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理解重点:

1、居住权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主体。


2、居住权客体:

(1)“住宅”而非“房屋”,排除了商铺等经营性用房。


(2)不仅包括整套“住宅”,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比如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房间。


(3)“他人的”符合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他物权属性。


3、居住权权能——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理解重点:

1.居住权属于意定用益物权,而非法定物权。


2.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合同条款是不完全列举。


《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理解重点:

1.居住权设立有偿与否交由当事人约定。


2.居住权设立应遵循公示要件主义。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重点: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居住权人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该条未规定居住权转让、继承的法效果。


《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理解重点:

1. 居住权消灭包括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


2.居住权人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居住权还可能因其他事由如混同、居住权人抛弃权利、住宅被征收、住宅灭失等而消灭。


4. 即便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经过登记后不能随意取消。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理解重点: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适用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规定。



No.5

居住权价值功能常见运用场景


1、亲朋好友之间居于亲情、友情设立居住权。


2、国家保障性住房转由居住权制度予以规范。


3、老年人以房养老。


4、纯商业投资性居住权。



No.6

结语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继受了人身性、伦理性、限制性、保障性等传统功能和特性并结合中国当下的国情和社会法治情况进行规则适用和制度设计实为一大创举随着立法和司法不断发展完善居住权制度将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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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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