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增“居住权”!影响有多大?【民法典课堂】
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
立法亮点之一
居住权“入典”
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
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民法典》居住权吧!
No.1
讲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罗映清
No.2
课堂内容
第2课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的
理解适用与制度价值
一、居住权入典之路
二、民法典居住权规范内容及理解
三、居住权价值功能常见运用场景
No.3
居住权入典之路
1、居住权是一项古老的用益物权,始于古罗马法,属于保护特定人员或弱者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
2、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居住权制度。
3、随着社会发展,居住权人役权属性被突破,投资性居住权应运而生。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居住权立法
No.4
民法典居住权规范内容及理解
《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理解重点:
1、居住权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主体。
2、居住权客体:
(1)“住宅”而非“房屋”,排除了商铺等经营性用房。
(2)不仅包括整套“住宅”,也可以是“住宅”的一部分,比如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房间。
(3)“他人的”符合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他物权属性。
3、居住权权能——占有、使用。
《民法典》第367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理解重点:
1.居住权属于意定用益物权,而非法定物权。
2.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合同条款是不完全列举。
《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理解重点:
1.居住权设立有偿与否交由当事人约定。
2.居住权设立应遵循公示要件主义。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重点: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2.居住权人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该条未规定居住权转让、继承的法效果。
《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理解重点:
1. 居住权消灭包括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
2.居住权人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3.居住权还可能因其他事由如混同、居住权人抛弃权利、住宅被征收、住宅灭失等而消灭。
4. 即便是无偿设立的居住权,经过登记后不能随意取消。
《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理解重点: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适用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规定。
No.5
居住权价值功能常见运用场景
1、亲朋好友之间居于亲情、友情设立居住权。
2、国家保障性住房转由居住权制度予以规范。
3、老年人以房养老。
4、纯商业投资性居住权。
No.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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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虎法官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王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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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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