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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的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课堂】

政法小姐姐 深圳政法 2022-05-15



第7课  

对《民法典》家事代理权和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


在婚姻家事审判实践中

夫妻双方与婚姻关系外部的当事人

发生经济往来、形成债权债务

如何看待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


夫妻一方和外部当事人的经济往来

对配偶一方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外部当事人与夫妻一方经济往来时

应注意哪些事项?


今天的民法典微课堂

将带你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讲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陈云峰法官


微课堂视频


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内涵一:

适用范围:仅限于家庭日常事务。


内涵二:

区分夫妻内部关系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内涵三:

把握“善意”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内涵一:

最主要特征:“共债共签”。


内涵二:

个人名义负债:区分两种情况和两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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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也将家庭矛盾化解和家庭成员人身安全

纳入法治保护轨道


深圳通过行使特区立法权的方式

将家庭关系建设和法治保护

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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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将一如既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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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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