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我们知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相关税金,是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的。
具体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然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政策就没有那么明朗。
实务中,各地税务局官网的答疑内容,也多是引用《条例细则》作为答复,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并没有提到地方教育附加,所以,不认可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我们认为,地方教育费附加,确实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理应做为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就因为《条例细则》中没有列举,就不可以税前扣除吗?未必,我们来看一些地方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厦地税发[2007]115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文件废止]
其实,《条例细则》没有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与其开征时间是有必然关系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5年开始实施,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2010年《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统一起征,所以,从起征时间的节点上,《细则》不可能提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一些地区对于该问题否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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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鉴于各省口径并不一致,金穗源商学院建议大家,实务中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确认,避免因政策口径差异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另外,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可以说说当地的执行规定,我们将汇总统计,分享给大家。
小贴士:
教育费附加:国务院颁布实施,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教育费附加率为2%),经1990年、2005年修订(教育费附加率为3%),2011年修订,共三次修订,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同意由各省政府规定征收,2010年之前,很多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但仍存在未开征的省份。2010年《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明确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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