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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小税种藏大税款:企业被强制执行补缴印花税



案情概述

2014年5月初,神木县地税局在对某煤炭运销企业涉税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其煤炭产品购进环节印花税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了解到,该煤炭企业是为其母公司旗下的销售公司,与煤炭生产企业签有框架性购销合同,双方均按照产品销售和商品购入处理。

企业人员认为其经营行为不属于购销行为,而属于代母公司行使统一销售煤产品的代销行为,因而原煤购进环节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该公司对少缴印花税拒不缴纳。

陕西省地税局经过慎重研究后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购销行为而非代销行为,应征收印花税。但其母公司仍然不认同税务机关意见,不审批资金给该企业补缴税款。神木县地税局经过研究,决定依法将该案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程序启动后,神木县地税局将案件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其母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审批补缴税款的资金。后神木县地税局依法对该煤炭运销企业采取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从企业开户银行中扣缴应缴未缴印花税及滞纳金。


评论

本案中,征纳双方在税收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煤炭企业是为其母公司旗下的销售公司,与煤炭生产企业签有框架性购销合同,采取吨煤收取3元~5元服务费进行统一销售,但实际在账目处理时,双方均按照产品销售和商品购入处理。企业人员认为其经营行为不属于购销行为,而属于代母公司行使统一销售煤产品的代销行为,因而原煤购进环节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务局认为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购销行为而非代销行为,因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同时还有资金的流转,完全符合购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该企业购入原煤应征收印花税。而其母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应交税款,致使税局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账户中扣缴未缴税金。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要及时申报,注意避免少缴,漏缴,更不要逃避法定纳税义务,否则追征、罚款是必然的。关于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我们还是需要多多关注政策的变化,平台之前推荐有相关内容,大家可以点击查看:《由印花税引发的工商纠纷案》《这些追征税款的业务,你也有!快看看!》

案头分析 

煤炭运销企业申报异常 

2014年5月初,神木县地税局在对行业企业涉税数据进行案头分析时发现,辖区某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申报数据异常。从相关数据看,近几年来,虽然该企业印花税申报税额较大,但其印花税税额仅与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相符,而其煤炭产品购进环节(采购合同)印花税却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为查清疑点,该局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了解具体情况。税务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是为其母公司旗下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煤产品作统一销售的销售公司。因该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签有框架性购销合同,采取吨煤收取3元~5元服务费进行统一销售,但实际操作时,双方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煤炭价款结算,在账目处理时,双方均按照产品销售和商品购入处理。经过调查,税务人员初步认为,该企业存在对原煤购进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嫌疑,遂将其确定为专业纳税评估对象。

针对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神木县地税局高度重视,责成纳税评估所对该企业发起并实施专业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所通过案头分析、数据比对、外围调查、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对该企业2011年~2013年度印花税纳税情况开展了专业纳税评估。 

在约谈该企业相关人员时,企业人员认为其经营行为不属于购销行为,而属于代母公司行使统一销售煤产品的代销行为,因而原煤购进环节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只就原煤销售环节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从而造成在2011年至2013年度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599.73万元。 

据此,该局又责令该企业对其公司设立以来(2009年)至2010年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经查,该企业少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511万元。2009年~2014年5年累计少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2110.73万元。 

拒不补税 

案件移交稽查部门 

由于涉案税额较大,征纳双方在税收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为稳妥起见,神木县地税局向榆林市地税局作了专题汇报,榆林市地税局专门就此案情况向陕西省地税局进行了请示,陕西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经过慎重研究后明确:“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购销行为而非代销行为,因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同时还有资金的流转,完全符合购销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文件精神,该企业购入原煤应征收印花税。” 

为消除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心服口服地认可违法行为,神木县地税局税务人员向该企业作了多次税法宣传和政策法规解读工作,最终该企业承认由于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少缴印花税,但其母公司仍然不认同税务机关意见,不审批资金给该企业补缴税款。为此,神木县地税局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经过研究,决定依法将该案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强制执行 

2000多万税款终入库 

稽查程序启动后,神木县地税局稽查局进一步核查了该企业历年欠税情况,锁定其违法证据后,将案件提交神木县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稽查局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神木县地税局稽查局按照审委会出具的《审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向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该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后,向其母公司如实汇报,但其母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该企业审批补缴税款的资金,致使该企业无法按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为此,神木县地税局依法对该煤炭运销企业采取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于2014年12月8日从企业开户银行中扣缴应缴未缴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来源:金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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