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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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筹建期?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就如同询问为什么“1+1=2”?既然拿出来写文章,那么这里面一定有文章,我们今天通过几个“概念”说说这个话题。
一、筹建期的定义
新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批准筹建之日(开办费开始归集之日)
1、外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令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2、内资企业:
企业设立的简单流程:向工商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相关资料------审核通过----核准名称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取得工商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始经营。
核准企业名称之后、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才具备“接受”发票的条件;之前发生的费用,抬头是股东个人,不可以归集在筹建费用。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总结:筹建期费用归集之日,确切说就是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日。
三、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筹建期结束之日)
总局回复:
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究竟是哪一个年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总局2010.09)
2、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总局2010.04.27)
3、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税发[1997]191号,失效,立法精神还在)
4、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国税函[2003]1239号)
5、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国税函[2007]365号,失效)
如果学习总局的文件以及回复,是不是有点“晕头”,您知道怎么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吗?
依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总结为:
工业企业:第一次领用原材料的当天;
商业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立项审批之日;
投资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签订第一份协议合同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以上日期,是筹建期费用停止归集的日期。
四、开办费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到底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
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亏后盈”,且在五年之内,两个方法均可;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盈后亏”,建议一次摊销;如果企业经营期间是“先亏后盈”,且超过五年,建议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
只有选择,没有对错。可见,在我们处理业务时,先弄清一些基本概念是多么重要。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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