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016年11月01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在各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点击查阅)办理。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材料清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并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3、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告知书》。
【审核标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