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年度稽查风险的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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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完工年度稽查的事,这里我先抛给穗友们一个问题:如果大家开发的项目在2017年12月完工,在汇算清缴时,您是否会将2017年确认为完工年度呢?
大家都清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税务机关查账的重点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而完工年度重点查企业的实际毛利,所以,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的稽查风险会大大增加。
正如我开篇给穗友们抛出的问题,如果项目在2017年完工,并将2017年确认完工年度,将会大大增加我们的工作量,准备时间也很仓促,会使企业很被动。因为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 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由此,我们可不可以考虑,将完工时间推迟到2018年呢?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满足备案、交付、产权登记三个条件之一,就应当确认完工。所以,如果企业要推迟完工年度,在17年年底时既不能备案,也不能交付,更不能办理初始登记。
有的财务学员就追问了,如果销售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日期呢?
我的意见是,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要交房,那也要推迟确认完工年度。怎么操作呢?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号之前通知客户办理交房手续,但是交房时间可以确定在1月1号以后,这样17年就不属于完工年度。实际完工年度就推迟了一年,即2018才算完工年度。
所以,穗友们一定谨记,要想当年不完工,必须不能备案,不能交房,不能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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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金穗源公司2017年末办理交房手续,但竣工备案是2018年1月,请问:完工年度是?
【案例2】 如果2017年末办理备案,但交付时间在2018年1月,则完工年度是哪一年?
【案例3】 如果预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是2017年12月,但备案与实际交付均在2018年1月,则完工年度如何确定?
【案例4】 如果2017年度确认完工,但很多款项未支付,发票也未取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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