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
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2016年05月04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在各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点击查阅)办理。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交材料清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采取实际利润额)。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并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
3、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告知书》。
【审核标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