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取得通讯和交通补贴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主题内容:我在厦门日报上看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30%交通补贴和20%的通讯补贴,是有什么样的规定或标准吗?
回复:
您好: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