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号)

国家税收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号   2005-03-15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热点文章推荐

土地增值税的争议问题,远不止这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之向政府缴纳的规费、基金

拆迁补偿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清算后尾盘销售,税金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涉税处理,你都做对了吗?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代收款项全新解读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之辨析

开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