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经验】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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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案例
相关业务处理如下(以下均为万元单位):
2018年11月30日收到工程预付款1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320
贷:合同负债 1320
12月预交增值税24万元(1320÷(1+10%)×2%):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4
贷:银行存款 24
12月25日,收到工程工程款8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80
贷:应收账款—宣城大学图书馆 880
12月31日,所有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价款2200万元,另外发生设备运输和人工成本2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设备款) 2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2
贷:应付账款 2552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等) 200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00
12月31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2018年12月确认履约进度为:
[2400-2200]÷[3200-2200]=200÷1000=20%
应确认收入:[4000-2200]×20%+2200=2560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20%+2200=2400万元
实务中,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是,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二是,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本例中,中央空调刚运达施工现场,只发生少笔相关人工费。合同预计总成本中必须减除中央空调的采购成本才能合理确定安装工程的履约进度。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400
2019年1月发生安装成本18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180
2019年1月与甲方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为3300元:
借:应收账款 33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3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0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70%的工程款2310万元(3300×70%),扣除支付的2200万元(1320+880),甲方1月还需支付乙方工程款110万元,时间在2019年2月1日。
2019年1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1000=38%
应确认收入:(4000-2200)×38%-360=324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38%-200=18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2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
2019年2月1日收到1月工程进度款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将2018年11月预收1320万元结转(同时开具增值税应税发票):
借:合同负债 1320
贷:应收账款 132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2019年2月发生安装成本20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0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00
2019年2月与甲方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为250万元:
借:应收账款 27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5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70%的工程款192.5万元(275×70%)。
2019年2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200)÷1000=58%
应确认收入:(4000-2200)×58%-360-324=360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58%-200-180=20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200
2019年3月1日收到2月工程进度款192.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92.5
贷:应收账款 192.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
2019年3月30日,安装工程完工。经过内部结算审核定案,工程造价因未发生甲方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
2019年3月发生安装成本420万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42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420
2019年3月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825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5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5
2019年3月应确认履约进度为:
(200+180+200+420)÷1000=100%
应确认收入:(4000-2200)×100%-360-324-360=756万元
应确认成本:(3200-2200)×100%-200-180-200=42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7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420
2019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甲方工程价款至合同金额80%,本次收款1017.5万元(4400×80%-1320-880-110-192.50):
借:银行存款 1017.5
贷:应收账款 1017.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5
2019年3月,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内部结算审核定案,该结算审核定案后10天内给乙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7%,乙方必须全额开具100%增值税发票。
2019年3月收入此项尾款748万元(4400×97%-1320-880-110-192.5-1017.5):
借:银行存款 748
贷:应收账款 748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定案后出具工程款全额发票开具全额发票(扣除已开发票),本合同质保金为132万元(4400×3%)。132万元发票开具后确定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2020年8月,甲方通知乙方,蒸发制冷中央空调出现使用问题。由于在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派员检查,得知设备控制线和风机盘管遥控器功能出现问题。发生维修成本15万元。根据收入准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乙公司不能将维修支出15万元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而应该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等 15
发票开具:
2018年11月收取1320万元预收款,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不征税发票1320万元;
2018年12月收取880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880万元;
2019年2月1日收取110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10万元;
2019年2月收取进度款2310万元时,扣回2018年11月收取预收款1320万元,2月开具增值税发票1320万元。
2019年3月1日收取192.5万元进度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92.5万元;
2019年3月收取1017.5万元完工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1017.5万元;
2019年3月收取748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748万元;
2019年4月开具质保金增值税发票132万元。
建议:合同履约成本在设置“工程施工”二级明细时,另设置“贷方转出”二级明细,专门核算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的合同履约成本。将来查询项目合同累计完成的履约成本时,直接查询“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余额非常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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