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率的公告
201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于我州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在我州辖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征收率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甘孜州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执行。
四、本公告执行以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州税务局按程序对本通知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的,按新规定或决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