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一)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资阳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资阳市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率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或核定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或核定收入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1.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九、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