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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收到了么?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财税评论

前言:自“金三”正式上线和营改增以来,全国各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大大加强。很多企业由于上游企业被确认为虚开,被要求协查,对于已经认定的“异常发票”通常受票企业都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处理。

今天转载的文章来自漫步老师关于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虚开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专用发票违法发函问题研究,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慎重规定发函行为,充分保障下游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欢迎探讨。

 

关于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虚开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专用发票违法发函问题

原创:漫步

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向购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函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开票方纳税人已稽查结案,已下达处理决定书,定性为虚开专用发票,向购买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2、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开票方纳税人正在稽查,尚未结案,尚未已下达处理决定书,但认为开票方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于是向购买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没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3、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开票方纳税人正在稽查,尚处于稽查取证阶段,有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疑点,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于是向购买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函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购销双方的三流等情况进行查证,并附协查取证表,要求对方根据协查取证情况如实反馈。

以上三种方式,笔者认为第1、3二种方式是合法合理的!第2种方式明显是违法的,目前,这种方式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己是全国满天飞!很多都是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本还没结案,没出处理决定书,甚至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会永远不了了之,却抢先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笔者近段再一次接到或看到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涉嫌虚开发票向购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函又有创新,感觉更为惊讶,其违法程度更超出第2种方式,太可笑了!笔者将此归为第4种方式。

第4种方式:开票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开票方纳税人正在稽查,尚未结案,尚未下达处理决定书,但认为开票方涉嫌虚开专用发票,于是向购买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同时,发出《协查函》

举例如下,某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外省某县税务局稽查局发函。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内容很简单,主要内容如下:案件名称“某公司虚开发票案”,某税务局稽查局,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N份(附发票清单)、发票金额X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协查函》主要内容如下:某税务局稽查局,我局正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特请你局协助查证下列问题,包括三流、合同、双方联系的过程等情况。

第2种方式,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内容及附件没有说明是否已做出处理决定书,还带有掩盖是否已做出处理决定书这一事实结果,第4种方式,明目张胆同时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又发出《协查函》,实属违法发函。

据笔者调查,开票方税务机关人员认为,有疑点尚未结案,不向购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担心失职和承担风险。笔者请问,你既然有职责及风险意识,难道可以这样违法发函吗!这不是比担心失职和承担风险更明显的违法行为吗!

笔者呼吁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纠正下属税务机关的这种违法行为!

至于购买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稽查局接到第4种方式的函后,应该怎么处理,实际上是怎么处理的,有些地方在处理时,更是一样的笑话,笔者就不详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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