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热点文章推荐

税率降低,甲方要求降价结算,怎么办?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开企业预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不用预缴增值税!

以房抵工程款,从基础问题到延伸问题,刘老师都讲透了~~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表格更直观)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关于合同是否含税引发的司法案例,值得思考!

立项报建环节缴纳的市政配套,同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委托支付工资实际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税苑微课]委托贷款业务就给大家讲过了....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一)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二)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三)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