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关于准确填报印花税申报表的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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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如下规定:
《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为确保您能够准确填报印花税申报表并正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目前金税三期征管系统,采取由纳税人以按月汇总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的方式进行印花税申报。申报表上的“税款所属时间”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月份。
如您需要申报以前月份的印花税,应在填报印花税申报表时,手工将“税款所属期间”调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月份。同时,据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您能否享受小微普惠减征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目前Etax电子客户端的“印花税申报”支持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修改申报所属期;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
黄浦区税务局
2019年6月
附:举例说明
假设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自查时发现有两笔印花税业务未申报:
⑴ 2018年8月有一笔100万元的实收资本入账;
⑵ 2019年2月签订一份总租金为2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
分析及正确操作:
根据政策规定,以上两笔业务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和2019年2月。因此,纳税人需补报两次印花税申报:
(1)将“税款所属时间”修改为2018年8月1日-8月31日;
在“应税凭证”为“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目)”行次,填写计税金额100万,本期应纳税额=100万*0.05%=500元。
当期纳税人可享受财税〔2018〕50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减免税额为250元,从而计算得出应补(退)税额为250元。
(2)将“税款所属时间”修改为2019年2月1日-2月28日;
在“应税凭证”为“财产租赁合同”行次,填写计税金额20万,本期应纳税额=20万*0.1%=200元。
由于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勾选“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为100元,从而计算得出应补(退)税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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