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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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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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