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1.5%;
2.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2%;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2%。
三、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已经发布,就公告的相关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照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自行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项目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有关资料,已经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纳税人因年代久远没有保留其房产交易的原始资料,在不动产交易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交易的原始资料以及民间交易行为购入的房产也无法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项目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相关资料,征纳双方均无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征纳矛盾突出。
二、《公告》出台意义
为落实新税法的改革要求,落实依法征税,规范征税行为,公平税收负担,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统一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提升。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1.5%;
2.住房以外的其他不动产:2%;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2%
(三)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