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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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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税函[2019]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自然人在我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三、各盟市税务局要持续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引导和规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义务,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内税函〔2018〕344号第二条自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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