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海宝皮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459号送达公告
广州市海宝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43474828976):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2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取得桂林天通纺织有限公司、沭阳和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沭阳众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342828-00342830;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4944318-04944329、04944332-04944340;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493556-52493564;金额合计3,116,798.32元,税额529,855.68元,价税合计3,646,654.00元(详见《广州市海宝皮具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经原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529,855.68元,你单位于2016年3月、9月、10月和11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中发票代码为4500152130,发票号码为00342828-00342830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36,143.73元,你单位于2016年7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了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的滞纳金。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4944318-04944329、04944332-04944340;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493556-52493564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493,711.9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上述2016年取得的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4944332-04944340;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52493556-52493564的18张发票涉及的金额1,722,735.04元,你单位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22,735.04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国税南稽 税通〔2018〕482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涉及金额1,722,735.04元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 处理决定
(一)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追缴2016年3月、9月、10月和11月增值税合计529,855.68元。鉴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6,143.73元,故本案不再追缴。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对应税额,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493,711.95元,其中2016年9月200,846.99元,2016年10月145,299.18元,2016年11月147,565.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089.89元。鉴于你单位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30.06元,故本案不再追缴。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对应税额,对你单位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9.83元,其中2016年9月14,059.29元,2016年10月10,170.94元,2016年11月10,329.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15,895.67元。鉴于你单位已缴纳教育费附加1,084.31元,故本案不再追缴。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对应税额,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14,811.36元,其中2016年9月6,025.41元,2016年10月4,358.98元,2016年11月4,426.9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0,597.11元。鉴于你单位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22.87元,故本案不再追缴。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对应税额,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9,874.24元,其中2016年9月4,016.94元,2016年10月2,905.98元,2016年11月2,951.32元。
(二)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63,489.61元(成本1,722,735.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9.83元-教育费附加14,811.36元-地方教育附加9,874.24元),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8,837.15元,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52,326.76元,适用25%税率,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38,081.69元,年度原申报应纳税额8,883.7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9,197.97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后缴纳的增值税36,143.7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2,150.55元,滞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530.0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235.30元。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493,71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9.83元、企业所得税429,197.9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93,711.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9.83元、教育费附加14,811.36元、地方教育附加9,874.24元、企业所得税429,197.9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3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