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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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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相关政策——

财税[2013]13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4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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