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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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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19]1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令第298号),经省政府同意,在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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