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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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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行[2019]27号

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五、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7月30日关于对《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7月30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行〔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省财政先后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规范差旅费管理。一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准,实施精准管理。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提高住宿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着力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保持标准的适用性。三是配套衔接。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就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四是强化管理。完善出差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差旅费转嫁等问题。


当前,我省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转嫁差旅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仍存在开票难、报销繁等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根据7月15日收到的中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制度约束力和可操作性。这是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的务实举措,对公务支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必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二、《通知》的新规定


这次两部门印发的《通知》,既是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细化,同时又对费用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收交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做到标准全覆盖。特别是市内交通费标准比中直机关更加细化,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二是既规范“交”又规范“收”。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三是规范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金账务处理方式以及所收费用支出范围问题,防范风险,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方式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四是统一规范要求。在严格执行中央文件的前提下,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确保上下衔接、同步规范。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凭证的开具和保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费用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既规定出差人员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责任,又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二)关于市县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差旅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级差旅费管理规定,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规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因此,各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上不要求完全统一,但在原则要求、凭证出具、账务处理等方面,应与省两部门《通知》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关于执行日期。省直部门(单位)施行日期与财政部通知一致,都是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确保了上下统一、步调一致。同时,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四)关于《通知》贯彻落实。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省里将根据中央规定,持续推进包括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务支出制度体系。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各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每一名公务人员熟悉通知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二是督促指导所属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依规收取费用。三是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确保同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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