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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修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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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发票管理、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与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的情况,包括: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重点关注委托人经营以及涉税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核对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关注是否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况,关注其辅导期是否已经期满或需重新实行。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是否满足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活动、是否有偿提供、是否为他人提供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具有符合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重点关注低税率及特殊事项征收率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一)应税销售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委托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取得或编制应税销售额明细表并与原始凭证及财务核算内容核对;

(三)获取定价目录,关注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分析当期应税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应税销售额异常变动的原因;

(四)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核对不征税价外费用的实质要件和资料,关注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五)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七)核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视同销售行为,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的,却按照进项税额转出进行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是否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销售方式下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应税销售额的准确性。特殊销售方式包括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具体标准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确认即征即退对应的销售额。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当期计算调整的应税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等扣除凭证、台账等明细。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需要办理核准、备案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手续,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三)特殊应税事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填开要求、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是否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重点关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加计抵减扣除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真实性、申报抵扣资料的完整性、扣除率适用的准确性、抵扣时限的及时性。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通行费电子发票、旅客运输客票等。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重点关注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本期申报抵扣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和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退税和其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情况,重点关注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的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应税事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及预缴税额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金额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预缴税额是否依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税额抵减。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正确计算抵减税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或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并确定其退还金额及退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关注各项目税额对应的完税凭证;确认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范围,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做正确处理。


第二节  申报准备与纳税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归集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完成后,委托人予以确认签章,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四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或数据异常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对比分析后,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四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税款、保存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后,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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