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释疑】关于提前解除租约装修费处理、总分公司开票、房产认定、专项扣除填报等热点问题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来源:各个税务局、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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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金增资没完成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1、问:我公司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金手续,营业执照也变更了,资金也到了,但由于外汇管理局说此资金不能使用,所以又原路退回新加坡,没有完成变更,请问此项业务需要缴纳账簿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启用了资金账簿,无论后续事项如何办理,应于启用资金账簿时贴花。同一问题提交一次即可,谢谢配合。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二、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要交印花税吗?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2、问:请问我把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别人,签订的转让协议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纳税人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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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尚未到期的,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装修费处理
来源:肇庆市税务局
3、问:2019年7月,合同尚未到期的,就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在19年4月进行的装修工程,19年9月才开具发票回来,请问这笔装修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具有资产性质,如企业注销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可通过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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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税专项扣除填报有哪些常见错误?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今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近期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自然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核验机制开展数据核验。目前,我市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核验过程有哪些常见错误,发现填报错了该如何修改,厦门市税务局进行权威解答。
Q:常见的专扣附加信息错误情形有哪些?
A:错误一:子女或被赡养老人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填报错误。
在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填报项目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填报错误。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避免错误填报而无法正常享受专项附加项目扣除。
错误二: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
政策规定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税务部门提醒:夫妻双方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教育各自扣除情况,累计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避免超额扣除。
错误三: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
错误四:赡养老人项目税前超额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填报赡养老人项目时,所有子女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月,其中每个子女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注意核对两点:一是所有兄弟姐妹赡养老人税前扣除金额合计数不能2000元;二是配偶的父母,不能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Q:发现填报错了该如何修改呢?
A:如果发现填报错误,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手机APP、网站进行自行修改,可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一是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页面下方“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就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作废。
★个人所得税APP,可以通过以下二维码扫描下载:二是通过网页WEB端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进行修改:
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已填报】,选择需要查询的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进行查询,点击【查看】可修改或作废该条数据。
三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到我市各级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具体地址详见:
《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Q: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后,扣缴单位该如何更新相关信息?
A:纳税人成功修改专扣信息后,扣缴单位应在下月申报前,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的项目页面,点击“下载更新—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下载最新专扣信息。
Q: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了,少交了税款,当事人或扣缴单位会受影响吗?
A: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年度达到汇算条件的,办理汇缴清缴。只要纳税人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错误,扣缴单位也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当事人和扣缴单位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恶意虚假填报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注意啦!税务部门温馨提醒:
市民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政策或者核对有疑问,可查看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政策专栏,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核验热线2022725、2022137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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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产税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5、问:水泥生产企业装熟料的熟料库,水泥库这样的库要交房产税吗?
答:如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房屋范围,且不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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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贸易公司取得的非销售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6、问:我司是贸易公司,目前仅出口商品。除了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用于退税外,还能取得其他经营用专用发票,如租金发票,报关代理费发票等,请问这些发票我们可以用于认证抵扣吗?如果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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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收款人和复核人都为空的发票是否会被处罚?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7、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只写了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为空,请问对于这种情形是否会处罚?如果处罚,依据哪一条?是否是依照“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这一条?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发票上面有的栏目当然要填写。
工单144030000000009182862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9-07-25答复:
1、自助机代开,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
2、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
3、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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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8、问:某公司与建筑总公司签字施工合同,可否收取分公司提供的发票?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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