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个税申报情况直接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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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般而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对扣缴义务人而言,其法定义务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从实务角度分析,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纳税人取得了综合所得,但是扣缴义务人未及时扣缴税款。面对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怎么办呢?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对居民纳税人而言,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值得关注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在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实操细节还有不少。其中,填列的纳税申报表有差异就是首先需要关注的。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预扣预缴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则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情形。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有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将影响自身纳税信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的规定,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就是说,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进行的个税零申报,虽然应纳税额为零,但也是有纳税记录的。另外,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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