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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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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现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重申,公告如下:


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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