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房地产、建筑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预缴业务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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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缴税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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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来源:《北京税务12366》
2、问:一般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原适用税率为10%,现需预缴增值税,请问:4月1号后,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在税率调整前以及调整后两种情形下,应预缴税款要如何计算?
答: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适用税率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对应的属期进行适用。(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前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号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来源:《深圳税务》
3、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进行判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4、上季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5、问:我公司机构所在地是在上海,建筑服务发生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于机构所在地财务跟漳浦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务没注意沟通好,导致了上海那边2019.6.25交了经济合同印花税,漳浦这边预缴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在2019.7.18把印花税也交了一遍,这样导致印花税重复缴交,现在产生的问题是上海那边要漳浦这边退税,可漳浦这边不给退,我想问的是建筑公司异地发生的建筑服务,是否有规定印花税要在项目发生地缴交呢?如没有这个规定,而税务部门又不给退税,我要如何处理呢?
答:您好!建安企业已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的,不重复征收印花税;如已贴印花税票,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6、我公司是济南市的纳税人,在潍坊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一笔50万元的预收款,增值税应于何时在哪里预缴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该公司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来源:山东税务12366
7、我公司是济南市历下区的纳税人,目前在济南市长清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8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来源:山东税务12366
8、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60万元,有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增值税预缴税款应如何计算?
9、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来源:山东税务12366
10、我公司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增值税如何预缴?
11、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山东税务12366
12、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当期每个项目销售额不超30万元,但是总销售额超30万元,按哪个标准确定是否需要预缴?
13、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1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增值税,当期需要抵减应纳税额,在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来源:山东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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