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一、暂停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含驻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各委托代征单位、电子税务局等将暂停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涉税业务办理,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除非正常、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类。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增值税发票验旧、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有奖发票;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密码重置、注销、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等业务事项。
同时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办理业务安排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作废。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安排
自2019年11月1日0时起,所有停办业务恢复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足额发票,以保证停机期间有票可开;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联网开启(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可能会由于业务办理集中出现拥堵现象,造成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北京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警惕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9月27日
停办业务明细表
(停办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序号 | 业务类型 | 停办具体事项 |
1 | 税务登记类 | 纳税人税务登记 |
2 | 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 | |
3 | 跨区迁移登记 | |
4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
5 |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
6 | 解除非正常 | |
7 | 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归类 | |
8 | 成品油经销企业归类 | |
9 | 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 |
10 | 发票类 | 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含限额、限量调整) |
11 | 增值税发票领用 | |
12 | 增值税发票代开及作废、冲红 | |
13 | 增值税发票验旧 | |
14 | 增值税发票退回、缴销 | |
15 | 增值税发票认证、勾选 | |
16 | 增值税发票查验 | |
17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 |
18 | 有奖发票 | |
19 | 税控设备类 | 税控设备发行 |
20 | 税控设备变更 | |
21 | 税控设备抄报税 | |
22 | 税控设备清卡 | |
23 | 税控设备密码重置 | |
24 | 税控设备注销 | |
25 | 新增稀土企业标识 | |
26 | 申报征收类 | 增值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
27 | 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 | |
28 | 消费税申报(逾期、更正申报、补充申报) | |
29 | 成品油库存管理 | |
30 | 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 |
31 | 存量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 | |
32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