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规模企业自开专票走过的艰辛岁月(附:系列政策)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之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部分地方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试点。在“放管服”理念指导下,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票的制度约束不断被突破;现在,国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不能自开阶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阶段——小范围试水自开

《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全文废止)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三阶段——自开范围扩大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0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四阶段——扩大到鉴证咨询业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废止)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五阶段——扩大到建筑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条款废止)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第六阶段——扩大到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条款废止)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第七阶段——扩大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国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第八阶段——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开专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系列政策1、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3、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5、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6、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7、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8、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9、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0、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11、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12、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13、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5、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16、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7、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18、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19、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开专票,方便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也进一步支持了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热点文章推荐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2019版)

税率降低,甲方要求降价结算,怎么办?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开企业预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不用预缴增值税!

以房抵工程款,从基础问题到延伸问题,刘老师都讲透了~~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表格更直观)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关于合同是否含税引发的司法案例,值得思考!

立项报建环节缴纳的市政配套,同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委托支付工资实际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税苑微课]委托贷款业务就给大家讲过了....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一)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二)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三)

   声明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