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自开专票走过的艰辛岁月(附:系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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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之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部分地方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试点。在“放管服”理念指导下,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票的制度约束不断被突破;现在,国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不能自开阶段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阶段——小范围试水自开
《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全文废止)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三阶段——自开范围扩大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0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四阶段——扩大到鉴证咨询业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废止)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五阶段——扩大到建筑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条款废止)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第六阶段——扩大到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条款废止)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第七阶段——扩大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国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而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第八阶段——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开专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到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自开专票,方便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也进一步支持了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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