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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行政[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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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9]26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及我市党政机关差旅、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我市党政机关作为接待单位,协助外省市来津人员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其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需要协助安排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用餐的,应当根据外省市来津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具体规定。


七、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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