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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行[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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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行[2019]61号

各市(州)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服务中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省级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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