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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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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解读:


一、主体判别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1、其业务范围,仅是指从事环污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服务。


2、如果是直接从事环境保护运营项目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及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3、如果是企业采购环保设备,自行从事环境保护运营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及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4、环境污染及其治理设施目录问题。文件未明确什么是环境污染项目?什么是环境污染的治理设施?


企业自行判别和税务部门后续管理,应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是否可比照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6〕131号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解读:


二、1年以上连续运营实践且正常运行。


1、新成立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只能在1年后才能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前文规定,不应是设施运营实践,设施运营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享受优惠,财税文件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前文所指的仅是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所以,应表述为“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实践”。


3、1年以上连续运营维护实践,应指第三方防治企业对外维护的所有项目,而不是单个项目维护的1年以上连续运营维护的实践。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解读:


四、环保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比较笼统,是否应由环境生态部门规定一个范围,以便于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别。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五、运营服务营收比例不低于60%。


低于60%的,通过公司分立达标;假设某第三方防治企业营收比例60%,其40%部分也享受了减按15%的优惠,其他非环污设施维护所得享受优惠就不尽合理。应单独核算环污设施维护的所得,只对此所得单独减按15%。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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