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10月24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和98号文件,让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执行时间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热点文章推荐

全国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2019版)

税率降低,甲方要求降价结算,怎么办?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开企业预收款开具销售发票,不用预缴增值税!

以房抵工程款,从基础问题到延伸问题,刘老师都讲透了~~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表格更直观)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

关于合同是否含税引发的司法案例,值得思考!

立项报建环节缴纳的市政配套,同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关于委托支付工资实际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税苑微课]委托贷款业务就给大家讲过了....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一)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二)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三)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