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25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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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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