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8]0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1.13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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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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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法国│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
│比利时 加│其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 │
│拿大 荷兰│ │
│新西兰 罗│ │
│马尼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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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 │ │ │
│冰岛 立陶│ ├─────────────────┤
│宛 拉脱维│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亚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中│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告必须是与接│
│意大利 科│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
│威特 蒙古│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 │
│卢森堡 阿│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 │
│联酋 孟加│停留国免予征税。 │ │
│拉 毛里求│ │ │
│斯 克罗地│ ├─────────────────┤
│亚 塞浦路│ │ │
│斯 韩国 │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
│巴基斯坦 │ │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 │
│印度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奥地利 │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的劳务报告,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土耳其 │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6个 │
│ │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月的为限。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
│ │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 │
│ │国免予征税。 │ 学习、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 │的劳务报告,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免税│
│ │ │。 │
│ │ │ │
│ │ │ (金额) (期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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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 5000美元/历年 合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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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 1000英镑/纳税年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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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 6000马克/历年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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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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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 │ 生活所需数额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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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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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 15000芬马克/纳税年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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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 18000瑞克朗/纳税年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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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 合理数额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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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 │ 18000瑞士法朗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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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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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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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 5000美元/历年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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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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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捷克│ │ │
│波兰 澳大│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利亚 保加│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其本国居│
│利亚 西班│ │民同等待遇。 │
│牙 巴西 │ │ │
│匈牙利 俄│ │ │
│罗斯 白俄│ │ │
│罗斯 乌克│ │ │
│兰 埃及 │ │ │
│斯洛文尼亚│ │ │
│牙买加 马│ │ │
│其顿 乌兹│ │ │
│别克斯坦 │ │ │
│南斯拉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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