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对“关于允许个人经营贷款利息税前列支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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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关于允许个人经营贷款利息税前列支的建议”的答复
针对贷款利息税收方面,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对准予支出扣除和需要计征的情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经营贷款利息属于个人支出,将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如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如能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在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取得贷款利息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取得贷款,将款项用于企业经营,又由企业负担贷款利息,对企业代个人负担的贷款利息,应对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案立足小微企业经营实际,提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均为国家统一制定,我市无权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对此,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国家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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