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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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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4]021号 

《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本世纪末之前,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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