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释疑】7个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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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符合条件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按上一年度条件判断,还是按当年度条件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总机构是一般企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车辆,在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时是否比照财税〔2018〕54号文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个人独资企业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参照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指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包括税收优惠事项。
6.哪些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7.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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