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地方政府可以减免哪些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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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复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威胁了中小企业的生存。为此,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此次难关。那么在税款减免方面,地方政府能够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哪些减免优惠呢?我们整理了多数中小企业可能涉及税种的减免权限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制定增值税减免优惠。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特定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
4.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在本次疫情影响下,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减免优惠。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在本次疫情影响下,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在此次疫情影响下,部分地区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税款减免税政策,如北京、山东、苏州等(了解本期推送的其他相关模块内容),下一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税款减免的细则及执行方式,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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