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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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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皖税函[202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省税务局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就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策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担当作为,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举措。

二、切实强化政策宣传。对医用防护服、口罩、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各地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梳理,建立台账,选择合适时机和适当方式,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相关税费政策。

三、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了解其诉求,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优先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四、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不折不扣的落实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为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的医疗机构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

五、大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大力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科研攻关,积极辅导其用足用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

六、大力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对生产流通攸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辅导其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七、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相关的货物、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八、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酒店等行业企业和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九、大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十、大力加强服务保障。要密切关注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涉费问题,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要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税务工作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提醒等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等渠道办税,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

附件: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索引

附件: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索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6.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8.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三、支持医疗科研攻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四、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的税费优惠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3.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4.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5.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五、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税费优惠政策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号)

6.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公告2019年第99号)

7.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分别降至16元/吨、8元/吨、16元/吨、16元/吨、36元/辆、60元/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七、支持受影响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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