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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最新疫情防控业务问答151问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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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权威解答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吉林税务、安徽税务、上海税务、山东税务、深圳税务、北京税务等税务局根据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最新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按不同税种予以分类,供广大纳税人参照适用。
1、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20问)2、辽宁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37问)3、吉林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14问)4、安徽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10问)5、上海市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36问)6、山东省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6问)7、深圳市税务局疫情防控业务即问即答(25问)8、北京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3问)


国家税务总局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2-10

一、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五、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九、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十一、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二、我单位是武汉市的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十三、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四、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十五、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享受免税的快递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因此,你公司为居民个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按照8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六、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七、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武汉协和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八、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武汉市民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二十、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辽宁税务局


增值税

1.问:我是一家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运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问:我是辽宁一生鲜水果超市业主,在疫情期间销售的蔬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进口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问:我企业为抗击新冠疫情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之后无偿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5.问:我是一家个体户,将购进的口罩、消毒液无偿赠送给市人民政府,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问:我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问:我是一家银行,近日向某受新冠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您银行向该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如该小微企业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该小微企业没有授信额度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8.问: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写字楼,受此次疫情影响,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对于租户免租期期间,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问:我经营一家饭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新冠疫情影响,自今年1月开始营业额下降,请问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0.问: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优惠政策我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问:企业卖口罩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如果企业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问: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量留抵税额的,符合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

1.问:我企业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现在做防疫药品研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2.问:我企业是一家口罩和护目镜的生产企业,2020年2月份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问:我企业是一家药品制造企业,新研发的药品对外销售,发生的广告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口罩和护目镜,通过当地政府进行了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是全额扣除还是按照比例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问:我企业购买了一批防护服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相应取得什么凭证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问:企业想对疫区捐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问:我是一家商贸公司,我通过顺丰快递,向武汉市中心医院邮寄了20台空气净化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8.问:我企业是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问: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10000支一次性口罩,20桶消毒水,消毒水用于单位消毒使用,口罩发给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佩戴。购买的口罩和消毒水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问:由于疫情原因,棋盘山风景区响应国家号召,暂时关闭,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旅游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所得税


1.问:我是一个个人,向医院捐赠了价值1万元的口罩用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问:我是单位的一名职工,由于疫情严重,我向武汉红十字会捐赠了5000元钱,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捐赠这部分钱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问:非居民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疫区捐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4.问:我单位每天给每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和一副手套,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请问发放的这部分物品员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问:我是一位医生,我医院是定点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的医院,发给我的工作补助和奖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6.问:由于疫情严重,我单位给每位上班的员工发放疫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由此可以得出您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问:我是一家参与疫情救治防控工作的非营利性医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问:我是政府卫生部门专门设立的疫情控制机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3.问:我是一家民营的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推迟复工时间,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存在困难,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社保


1.问:我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问: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3.问: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4.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中(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否执行?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说明: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5.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吉林税务局


1.我是在长春的一名创业者,经营一家商贸企业。因为这次疫情防控形式较为严峻,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一批口罩,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企业为防控疫情,购进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5.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吉林省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


6.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7.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属于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企业现在需要领购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省应对性行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我省全面提供邮寄配送业务。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代开发票业务提供邮寄配送业务。


10.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1.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13.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应该要怎么处理?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期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抵减。


14.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安徽税务局


1、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2、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4、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6、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7、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来网上申领发票。


第一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如果您知道登录密码就用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密码;如果您做过实名采集就用实名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手机号,凭借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如果已开具发票,先进行发票验旧。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全部选中,点击下方【验旧】即可。


第三步,领取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取】(邮寄到家),点击地址附件小铅笔按钮,新增领票地址,选择需要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点击保存,提交申请即可完成网上申领发票。


8、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9、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造成税控盘库存数据丢失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急需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如何办理补录成品油库存手续?


答:您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并提供购油发票复印件(图片)。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既定流程办理。


10、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上海税务局


一、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请问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2.问:我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你公司购买口罩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问: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的快递小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升,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6.问: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8.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你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问:我公司的会计因受到疫情影响目前还在家中隔离,近期不能及时到岗,目前我公司有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认证确认,开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这个月就要过期了,请问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对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无法认证确认的,建议可以在3月1日以后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依据。


2.问: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并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等资料留存备查。


3.问: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


4.问:听说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较之原先的捐赠扣除政策,新政策有何亮点?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5.问:我公司通过本市某慈善基金会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捐赠300万元,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问:我公司外购口罩10万只(市场价100万元)捐赠湖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该笔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问:我公司生产方便面,此次向多家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方便面2万箱(市场价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方便面等食品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扣除。


8.问: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9.问:我集团公司为防控疫情,购入口罩及消毒液一批(价值100万元),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10.问:我公司为咖啡连锁店,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咖啡馆服务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我考虑捐赠现金和物品,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30%进行扣除吗?


答:不是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问:如果我准备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给医院,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问:如果个人将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医院,拿什么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问:个人捐赠的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税前扣除时如何计算捐赠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问:个人进行捐赠该如何取得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6.问:个人通过机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问: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8.问:我是一个普通的工薪人员,有一处固定的工作单位。面对这次疫情,我个人的捐赠是否一定要通过工作单位在平时发放工资时扣除?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被政府应急征用或减免租金的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问: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栏目,在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项目中如实填写申请减免的相关信息。


(2)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申请后,办理核准手续,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根据核准结果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录入减免税信息。


(4)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成功即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政策操作问答


1.问:“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是指定期定额户都不需要缴纳定额税费了吗?


答:为支持定期定额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疫情优惠税收政策,依法免除相应税收。对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政府此次专项政策进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肃查处。


六、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1.问: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可能无法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或无力缴纳税款,请问税务部门都有哪些措施予以解决?


答: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行政处罚和免于加收滞纳金。


2.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问: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有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便民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申请时,纳税人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考虑到疫情影响,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申请当日余额的电子截屏、照片等即可。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纳税人报送材料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税务机关将采取相关措施。


4.问: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要求比较高,企业还有什么办法可以申请免除滞纳金么?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也未在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最迟可在市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线下等渠道补办前期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的申报缴税事宜,税务机关将及时在电子申报客户端及网页端开放逾期申报的功能。纳税人补办申报缴税时,对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滞纳金,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免除。


山东税务局


01、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听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03、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04、我是一家小企业的会计,之前每月都是去大厅办理缴费业务,但因疫情本月无法出门,请问怎么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缴费?


答: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操作如下:打开浏览器,可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或输入以下网址登录: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进入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缴纳”即可。


05、我新注册了一家企业,请问有什么相关涉费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您是从事广告服务业或者娱乐业的企业,按照《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06、疫情期间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及最新通知?


答:为倡导缴费人选择“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业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可登录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拨打12366热线或者当地办税服务厅电话,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和最新通知。


深圳税务局


一、增值税与发票


1.因为疫情原因,我给长期承租我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如果您已预收租金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租金需要退还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扣减后的销项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2月24日,但税控设备开票锁定时间是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通知2月19日上班,来不及抄税会导致税控设备无法开票,这需要去税务局解锁,不利于疫情防控,希望可以对此规定进行调整。


答:您不用担心。为做好疫情防控,本月增值税抄报税实行“非接触式”抄报税。本月,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您也可以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3.税务UKEY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上述两种方式,均可解决税控设备开票锁定问题,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


如您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3.因为疫情严重,我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我听说可以快递过来,大概需要多久时间?


答: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供发票网上申领业务,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办理申领业务,并可自愿选择邮寄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因受疫情影响,近期选择邮寄方式申领增值税发票的,从申领时算起,大约需3至5个工作日收到发票,具体视物流情况而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带来的物流配送时间较长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快递公司,请纳税人理解。


纳税人申领成功后,税务机关将发票交给快递公司时,亦会将发票邮寄快递单号和查询网址发至纳税人填写的收件人手机号码,纳税人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物流进度。


4.我企业为防控疫情,从日本进口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虽然是境外购买的,但是您有取得增值税海关缴款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5.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8.我公司想要申请1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请问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答:可以的。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留抵退税2019”模块在2月申报期结束前提交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税吗?


答:不用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1.我企业有一批发票快过认证期限360天了,原准备这个月抵扣进项的,但是现在受到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等我回单位勾选肯定超过期限了,这该怎么办?


答:您无需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深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部分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


12.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


1.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我公司年前销售了一批货物,当时已经确认了收入,现受疫情影响,无法发货给对方,经过协商已经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请问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如购销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4.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拿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您公司可以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填制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我们公益基金会收到爱心人士捐赠了10000个口罩,但是因为最近口罩价格波动太大,我们怎么确认这批口罩的价值 ?


答:您组织接受捐赠的这批口罩,应当以当前口罩的公允价值计算。而且捐赠方在向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您不得为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7.我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个人所得税


1.我以个人名义给武汉捐赠了价值五万元的医疗物品,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具体扣除方式可查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我开了一个水果店,因为疫情的影响,原先卖给酒店、KTV的水果都被退回来,堆积的坏掉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少交么?


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纳税


1.我司员工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个月申报期延迟到24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特殊时期建议采取“非必要,不进厅”的方式,优先选用在线渠道办理。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支持在线办理延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网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login-web/login?tab=wybsT(请使用电脑打开链接)


附件1: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操作指引


纳税人开具发票前,请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完成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完成后可通过开票软件申领并开具发票。申领发票时,建议采用邮寄方式。


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汇总申报和远程清卡包括两种方式,均为网上办理。


方式一:纳税人只要将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方式二:纳税人手动在开票软件-汇总处理模块中操作,具体如下:1.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汇总上传”—“远程清卡”;2.税控盘版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3.税务UKEY开票软件:“上报汇总”—“反写监控”。开票前,请您务必记得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完成汇总上报和远程清卡,保证您正常开具发票。


纳税人如无法完成上述报税和清卡处理,请联系税控服务单位。


附件2: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功能操作指引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税费种信息,如图1所示。


(2)点击日期控件选择申报延期申报期限,并填写申请理由。如图2所示。


(3)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三、查看反馈信息


在“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业务申报→备案变更申报→已受理申报数据”,查看反馈信息,直至流程完结。


北京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


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办理延期纳税相关流程如下: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11/t20191107_429691.html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3.停业登记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11/t20191106_429500.html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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