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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疫情防控,各地政府推出的扶持、减免政策(四)

金穗源商学院 JSY-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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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系列政策回顾:

疫情防控,各地政府推出的扶持、减免政策(一)

疫情防控,各地政府推出的扶持、减免政策(二)

      疫情防控,各地政府推出的扶持、减免政策(三)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冀财税[20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2020年2月12日

西安21条措施助企业“轻装上阵”

减成本 扩投资 稳就业 促发展
21条措施助企业“轻装上阵”
——西安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解读

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
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
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补贴


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补贴


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再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打乱了西安经济不断平稳向好的步伐。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西安能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顺利实现经济平稳发展?2月8日,西安市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1条措施减成本、扩投资、 稳就业、 促发展,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帮企业“轻装上阵”。
冬将越,春必至。期待五大类21条措施能为特殊时期的企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为西安经济实现平稳发展带来更多信心。
保障一线:防疫物资是重点
为经济实现平稳发展奠定基础
连日来,从加班加点生产口罩的工厂,到开足马力生产医用手套的企业;从技术人员专注检测病毒核酸提取试剂盒质量,到工作人员在药企车间紧盯药品生产供应;再到面粉、粮油等企业开足马力加紧生产……西安很多企业正在复工复产,平稳有序、热气腾腾,从而确保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而这无疑是打赢防疫战的初始战场,也是“21条措施”中首先涉及的方面。
政策: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
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
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


解读: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曾昭宁表示,目前西安的疫情防控仍是重点,因此一切企业的复工生产一定是要在控制好疫情蔓延的大背景和大前提下开展。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蔬菜、粮油以及水电气,这些和“抗疫”相关的企业的复工又是控制疫情的关键。因此,“21条措施”将保障防疫物资和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基本生活物资的企业正常运行作为重点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西北大学研究生院任保平院长也认为,21条措施的出台针对西安市的实际出发,有效保障了疫情期间的物资供应,有利于保障西安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使全年经济和社会平稳发展有了基础。


保障就业:稳定人心是关键


为企业未来发展积蓄更多力量


在西安的经济构成中,小微企业对西安市的贡献不容忽视,小微企业又是容纳西安就业的主力军,保障就业更是一个城市恢复经济的根本。此次公布的21条措施中,涉及保障就业的主要有五条。


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3.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4.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5.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解读:曾昭宁说,稳就业的主战场必然是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就是稳定人心,稳定西安的中小企业发展。这次出台的21条措施中,涉及就业的许多措施都非常扎实具体,将有效缓解一些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未来发展积蓄更多的力量。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一带一路”与全球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冯宗宪说,逐步复工的企业一定要采取统一运输组织等方式保障职工安全及时返岗。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控安排、接纳、检测、隔离、监护等一系列工作,各类企业上班也要做好错峰、通勤、弹性工作、分散膳食等各项安排,保障就业者的健康和安全。


及时减负:税金与房租是重点


“真金白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疫情冲击情况下,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受到的冲击无疑是最直接的,他们对房租以及税金等的减免最为关注。回应关切,西安市拿出“真金白银”帮助企业渡“难关”。


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1.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


2.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


3.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4.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解读:曾昭宁表示,疫情让西安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变得更大,尤其是一线的餐饮店、便利店,中小企业等都体会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西安及时关注到了这些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困难,政策制定非常全面,有利于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任保平也认为,“21条措施”中提出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减免企业房租、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降低运营成本等办法对减轻企业负担、对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有重要意义。


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企业发展拥有更多“源头活水”


对于企业来说,资金无疑是发展的“源头活水”。此次疫情让一些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不小的困难,这时金融政策的支持无疑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此次发布的21条措施中,贴息、降低担保费率等都是实打实的支持。


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


2.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4.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解读: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要从根本上下功夫。曾昭宁说,面对疫情,西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餐饮、旅游等消费领域内的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此次出台的政策中,金融政策的出台无疑将有效缓解企业遇到的资金困难,为西安经济整体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重点项目:稳健分类有序推进


保障经济基本面实现稳定发展


西安的经济发展离不开重点项目的支撑。自从2月10日部分企业复工以来,西安“三中心”以及地铁等西安重点项目的建设工地上,机器的轰鸣声再次响起,工人们的身影依旧忙碌,各项建设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确保经济发展的基本面稳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西安的一些重点项目建设也正在逐步复工复产……此次公布的“21条措施”中,重点项目建设也成为政策倾斜的一个重点。


政策: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


3.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4.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解读:曾昭宁分析认为,西安的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支柱就是项目带动,在项目带动中最主要的就是重点项目带动。西安的重点项目保住了,西安经济发展的命脉和基本面就保住了,骨架和框架就保住了。冯宗宪说,西安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努力把疫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些政策将对疫情结束后西安经济的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西安正迎来新一波返程高峰,冯宗宪建议我市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组织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先行抓好重点企业开复工率,加大开工力度;同时督促指导落实防护措施,加强防护用品和生产要素保障。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等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同时,做好我市商贸、旅游、餐饮、酒店、景区等服务行业的复工研判工作,继续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商贸、旅游等服务企业筑底线、谋发展。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昕


我市多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全力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讯(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荣)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日前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复工企业应提供防疫保护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协商处理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帮助企业减少用工成本。对小微企业、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扩大产能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支持。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经核实后予以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积极性。


此外,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西安地铁38处在建项目有序复工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讯(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郭沛然)昨日记者获悉,通过设置集中隔离区,加强返岗在岗人员管理,优化复工审批手续等联防联控措施,西安地铁加速推进在建项目安全有序复工。截至目前,西安地铁在建项目恢复施工38处,在岗人员共计5179人。


随着施工劳务人员陆续返岗,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外防输入和内防扩散的“双重考验”。为确保西安地铁在建76个标段,235处施工点人员健康及工地安全复工,市轨道集团制定了在建线路返岗复工方案和突发疫情应对预案,要求各参建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对一做好返回劳务人员的盯控工作,协调开通地铁施工人员接送通道,最大程度提高劳务人员返岗率。同时会同属地街道办及卫生防疫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隔离等相关信息。


据了解,目前地铁各施工项目部已实行封闭管理,对全体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科学知识宣传;所有人员在进入工地办公区、宿舍区和施工现场时,需进行体温监测并全程佩戴口罩;各工地均建立覆盖全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一人一档案”,严格执行“一日二次”卫生消杀制度,建立消毒杀菌登记台账;设置“废弃口罩回收处”,对废弃口罩进行统一处理。施工作业期间,各参建单位安排专人引领或专车接送,最大限度减少工人与外界的接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地铁工地。


为做好返岗人员复工前的隔离工作,西安地铁正加快建设隔离区,目前共设集中隔离区17处。2月7日以来,已隔离省外返回人员109人。在建的“兰家村轨道集团工程建设返工人员隔离项目”,拟建房屋386间(含隔离房294间),计划于2月17日、2月21日分两期投入使用。下一步,西安地铁将在防疫措施到位、人员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对符合安全复工条件的工地,加快复工审批手续,尽快恢复施工,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防控[2020]17号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中“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租减免政策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出租的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的,纳入减免政策范围。鼓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控股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二、减免起止时间
从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20年2月7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前三个月全免,后三个月减半。具体实施时间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商定。
三、承租单位资格确认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公建配套菜市场根据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四、审批流程
(一)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三)承租单位应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为简化审批流程,减免房租事项不需再报市财政局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好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五、房租减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单位已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
(二)承租单位未支付2月7日至8月7日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向承租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对间接承租的企业,要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二)各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见附表)。
(三)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房屋的,按照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


2020年2月13日
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9项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贷款贴息政策及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办理流程。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在享受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资金基础上,我市额外再给予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其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的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分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向注册地区财政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请在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各区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企业账户信息存根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贴息资金;
(三)经财政部审核拨付中央贴息资金后,市财政将中央贴息资金和市区两级贴息资金一并拨付企业,年终市区两级财政办理结算。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名单制管理及申请流程。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三)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四)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七)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申请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上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政府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推荐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名单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名单制管理及申请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纳入以下范围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全国性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工业领域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重要医疗物资收储企业;
(五)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六)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申请流程:
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且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诺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调配,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组织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通知精神,组织企业填报相关表格并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上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推荐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与疫情防控无关或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领域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无关的企业或贷款需求进行申报;
(三)名单共享。及时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给人民银行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反馈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市审计局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在津的分支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而未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反馈给天津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四)动态调整。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调整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纳入全国性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调配的,一经发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立即取消全国性名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资金投向、利率和期限、发放模式和办理流程。
专项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专门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成本资金,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
(一)发放对象。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
(二)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人民银行货政司负责向全国性银行发送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三)利率和期限。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专项再贷款期限为1年。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四)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贷款发放情况。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采取多种方式对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报送的贷款及时审核,按周向人民银行货政司报送9家全国性银行的天津分行的合格贷款。经审核由人民银行货政司及时发放专项再贷款资金。
合格贷款标准:1.资金投向。必须是全国性名单内企业。
2.发放时限。2020年1月25日以后金融机构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疫情结束后即停止发放,存量专项再贷款自然到期后收回。
3.贷款利率。9家全国性银行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1月25日至31日发放的贷款,经修改利率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视作合格贷款。
9家全国性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并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同时监控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不得将此信贷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五)办理流程:
1.自2月3日起,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按日报送上日符合标准的合格贷款发放情况。
2.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相关文件,按照合格贷款的标准,对9家全国性银行天津分行上报的日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3.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周汇总合格贷款发放情况并上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4.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对全国性银行发放、收回专项再贷款。
5. 金融机构做好合格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的要求对9家全国性银行和全国性名单内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


八、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九、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联盟实施纾困举措,鼓励互联网平台降低或者减免防疫期间的端口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土地市场稳定有序、各项审批服务事项平稳运转,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就涉及我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


二、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均采取网上挂牌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挂牌或拍卖。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现场挂牌、拍卖出让的,可发布公告转为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三、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批准可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时,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四、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通知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顺延土地评估和规划条件有效期


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市资源规划局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


七、调整履约监管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八、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实施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度


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缴清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通过网络、微信、自助终端等多样化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微信预约、网上查询、邮寄领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依托西安市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快递出件”,做好网上咨询、预审和受理,避免群众聚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度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1000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0年2-4月份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的进、产品输的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2020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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